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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语良言
下令学生们自己掌嘴100下,或许这算不上虐待被看护人且情节恶劣,但这种行为至少已严重侵犯那些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恶劣程度未必轻多少。
近日,临沂市经济开发区禹韩小学的一年级孩子,集体接到老师的指令,要求每个学生打自己的嘴巴100下,而且必须高高抬起,重重落下。据报道,出事后,那名老师已经调离了这所学校,去其他地方教课去了。
其实,近些年,类似虐待儿童的事件频频发生,表现多种多样,尤其是幼儿园屡屡曝光此类事件。例如,有的幼儿园为提高出勤率长期给孩子服用“病毒灵”;有的幼儿教师用针扎幼儿逼其喝尿;还有的幼儿园老师用熨斗烫伤幼儿等。三年前,浙江温岭幼儿教师颜某某及其同事涉嫌虐童的照片一经网络曝光,舆论哗然,网民纷纷要求严惩肇事者。颜某某很快受到刑事指控,虽然后来只被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处罚,但这一事件无疑应该让虐童者警醒。
就在虐童事件不断曝光之际,正好刑法修正案(九)处在征求意见期间,虐童事件促使虐童入刑的呼声高涨。不久前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终于回应了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关切。即在原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罪)之后增加一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罪刑单位的设置,无疑为虐童行为划定了更为严厉的红线,使处治虐童事件多了一种最严的选择。
事实上,现行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于虐童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如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法还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虐童行为入刑后,上述规定与刑法有了更好的衔接。
回到临沂这起事件中来,当事小学的校领导竟然评价这位老师只是“一时糊涂”做了错事。如今将这位老师调去其他地方教课似乎就是对这件事的处理结果。如此轻描淡写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甚至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为一名小学老师,自己虽未动手,却下令学生们自己掌嘴100下,或许这算不上虐待被看护人且情节恶劣,但这种行为至少已严重侵犯那些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与浙江温岭的虐童事件相比,其针对的是全体学生,恶劣程度未必轻多少。说到底,这种做法有以单位“家规”代替依法处理的嫌疑,值得进一步思索。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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