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院前急救担架搬抬服务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垄断或准垄断性质,要避免它变成下一个“拖车费”、“打捞费”,就需要加入更多反垄断的法律规制视角。
据新京报报道,日前,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新修改稿提出“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利用社会力量,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有偿的担架搬抬服务”。
通过立法明确为有需求者提供担架搬抬服务可有偿收费,就全国而言,北京无疑走在前列。事实上,此前各地在这方面的规定普遍很模糊,有的地方将“担架搬抬费”纳入急救费之列,有的则是在抢救费、出车费等费用外单列收取,这些也动辄引发质疑。
在此背景下,北京拟采取的做法,是种可取举措。应看到,考虑到现在城市建筑密度高度、老年病患增多等对搬抬病人的影响,对有需要者提供担架搬抬服务,不乏其必要性。有机构统计,现在北京有将近50%的急救叫车服务更多需要的是搬运、救护车运送服务,而目前急救中心担架工严重匮乏。
虑及担任救护车担架工需具备一定急救知识和体力,其人力等成本的分担机制亟须建立。接受此项服务者为之付费,合情合理。前几天扰攘一时的飞机上患病乘客无人搬抬事件中,患者忍痛自己爬上担架,就有舆论指其跟搬抬环节上的责任归属不清有关,而廓清了相关责任、收费等问题,也能避免一些纠纷。
但作为院前急救的一部分,担架搬抬服务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垄断或准垄断性质,而垄断很容易形成强制收费、少服务多收费和天价收费等问题,就跟之前被诟病为趁火打劫的“拖车费”、挟尸要价的打捞费一样。殷鉴在前,这也要求,在立法明确担架搬抬可收费的同时,要严防担架搬抬成天价服务收费的新品种。
首先,要从以往院前急救费中有效剥离担架搬抬费用。以往的院前急救虽然提供的担架搬抬服务质量不高,但毕竟有这一部分,现在规定了单独的担架搬抬费,且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就应该将其从整个急救费用中扣除,避免“二次收费”;其次,对担架搬抬服务,要明确何为有需求和没需求及实际中的大致服务标准等,为避免可能存在的强制服务收费等问题,要制定担架搬抬标准、事前电话确认是否服务、服务前签署有关服务协议以便留存证据等规范。
更重要的是,鉴于担架搬抬服务的性质,一方面政府价格、卫生等有关部门在担架搬抬费实施前期,要通过制定政府指导价,对其基准价进行明确,并制定浮动范围,避免漫天要价现象产生;另一方面,政府等有关方面要培育尽可能多的专业担架搬抬服务队,加入到院前急救担架搬抬市场,并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形成合理的搬抬服务价格。若出现漫天要价现象,通过《反垄断法》、《价格法》等法规予以规制。
而要让院前急救担架搬抬服务市场能够进出充分自由、形成有效竞争,还需有关方面在整合院前急救呼叫平台,及相关医院急救资源的配置等问题上加强监督和管理,避免其在担架搬抬服务信息提供上垄断,进而让担架搬抬服务对其形成过于依附关系,让患者承受可能出现的“天价搬抬”之苦。
相关报道见A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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