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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孤儿”寄养能否化解儿童救助困境

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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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插图/许英剑

  多多益善

  无论是寄养还是收养,无论监护权是否发生转移,困境儿童的身心健康以及社会融入都是需要专业的社会组织持续跟进和监督。

  在12月12日的“中国困境儿童关注日”,南京一被强制戒毒的吸毒女通过专业的公益组织将自己4岁的女儿成功寄养到爱心家庭,南京也以全国首个由社会组织成功安置“事实孤儿”寄养的案例,在特殊的日子为社会困境儿童的保护献上了一份特别的礼物。

  针对儿童保护,“南京同心未保中心”是联合民政、司法、妇联等合力救助困境儿童的民办非企业组织,其利用专业的优势资源和服务,发挥杠杆作用,撬动和联合多部门,实现了有效的政社互动,形成了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公益案例,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示范效应。这也让我们看到民间公益组织的快速成长和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

  尽管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困境儿童的救助方面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但困境儿童的救助仍然存在一些桎梏,需要我们予以关注。

  首先,困境儿童的救助,应该是多部门的联动和合作。困境儿童的救助,首先涉及监护权的问题,监护权可以依法通过法院实现转移,如果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人民法院还会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但儿童保障绝不是民政部门一家的事,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儿童的户籍、就学、医保、居住等多方面的问题,如何与教育、卫生、财政、公安、司法等部门形成协同管理的长效机制需要探索。

  其次,寄养不同于收养,寄养难以真正实现困境儿童的家庭回归。寄养仍然存在诸多变更的因素,比如被寄养的孩子将来仍然可能找到新的监护人,寄养的家庭可能中途放弃寄养等,这些因素不利于一个儿童健康稳定的成长。如果变寄养为收养,让家庭收养成为儿童救助的主要渠道,就能有利于儿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但目前我国法律对收养条件的规定还未松动,仍然规定无子女的人才能开展收养(收养儿童福利院的孤残儿童除外),且被收养人不得超过14周岁,这样就将很多有收养意愿的家庭挡在门外,也将我国大量介于14岁到18岁之间的流浪孤儿排除在外。

  此外,在一些发达城市,一些难以寻到亲生父母、没有出生证明、没有户口,甚至没有合法监护人的非福利系统的孤儿,因为户籍管控和证明材料缺失的问题,只能由具有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来救助,其被收养更是难上加难。

  最后,专业儿童救助组织缺失,民间的杠杆作用失灵。无论是寄养还是收养,无论监护权是否发生转移,困境儿童的身心健康以及社会融入都是需要专业的社会组织持续跟进和监督。目前社会组织的增量不足,存量不活,针对困境儿童救助的专业组织更是数量不多,需要加强和培育针对困境儿童专业开展发现、预防、监测、报告、评估和救助等系列活动的公益组织,使其形成一个个扎根本地的公益杠杆,积极撬动身边资源,尽可能地为周边的困境儿童带来帮助。

  □北星(慈善公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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