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本案被告、被执行人是寮步工业发展总公司,而非镇政府。当地政府为一家公司“出头”,难免有权力之手干预司法部门办案之嫌。
12月14日和15日,寮步镇政府连续两天在当地党报《东莞日报》上刊登声明,称东莞市第一法院拟拍卖寮步镇塘边管理区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B栋建筑物“罔顾事实,罔顾该镇异议,一意孤行强行拍卖土地”,并声明由此产生不能过户或不能转让等风险,全部由受让人承担。12月16日上午,东莞市第一法院研究室的工作人员告诉媒体,该院已注意到寮步镇政府的声明,正在处理此事。
法院刊登公告拟对标的物进行拍卖,而镇政府却唱起了“对台戏”,公开登报指责法院,“提醒”买受人注意风险。镇政府虽表明其目的是“为避免受让人因不知情而造成损失”,但如此“善意提醒”折射出的却是镇政府法治思维的欠缺,无异于自揭法治之短。
法院对标的物予以公告拍卖,是法院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属于强制执行行为。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要求,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发出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对法院的拍卖行为提出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为案外人不服法院执行拍卖设计了明确的依法维权之路。
根据法律的规定,镇政府所属公司财产拟被拍卖,该公司作为当事人、镇政府作为利害关系人,均可依法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必须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镇政府如果对该裁定不服,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镇政府只有这样处理,才是依法维权之道。
镇政府公告中指责法院“罔顾该镇异议”,并指出“投资方景泰公司已提出异议”,不知这其中所指的“异议”是否为向负责执行的法院依法提出的书面异议?如果确为依法提起的书面异议,法院又没有对此依法审查和裁定,则法院就可能存在程序违法,应当依法纠正;但如果法院已依法作出裁定,就不存在“罔顾”一说,反倒是镇政府罔顾法院裁定的法律效力了!
但不管怎么说,本案被告、被执行人是寮步工业发展总公司,而非镇政府。当地政府为一家公司“出头”,公然干预法院审案,这都难免产生权力之手干预司法部门独立办案之嫌。镇政府登报指责法院拍卖,既非法定维权渠道,相关内容亦无法律依据。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发生如此“闹剧”,实属不该。而且此风决不可长,否则,凡是对法院执行不服的,都来一个登报声明,那“声明”将会是“执行难”下的又一“拦路虎”。
□午光(法律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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