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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吃喝”能否入刑

2015年12月24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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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插画/许英剑

  金语良言

  治理官员的吃喝行为,除了政纪处分外,还可以从多方面入手,但与“财物”相比,将“吃喝”纳入“不正当好处”更容易被社会所接受。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报道,近日,天津市纪委查处了天津市委委员、天津市医药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建津(正局级)严重违纪案件。

  张建津被“双开”的主要理由是吃喝问题。例如,他常常以商务接待为名,组织和接受公款宴请,每餐除了高档菜肴必点,茅台、五粮液、特供保健酒必上。有时叮嘱他人把茅台酒倒入矿泉水瓶,再摆上酒桌,有时则是躲到下属单位会议室,请来名厨做菜大吃大喝。此外,在出国(境)考察期间,其仍不忘接受商人的宴请,甚至让陪同的私企老板为其举办“生日PARTY”,一餐花费高达上万欧元。

  官员因吃喝受处分早已不是什么新闻。多年来,官员吃喝风盛行,最多也是被当做违纪定性处理。所以,只要是吃点喝点,就不算什么大不了的事,如同只要不收钱,就谈不上违法犯罪。正是因此,近几年来,即使中央一再三令五申,反腐形势如此严峻,一些官员仍然控制不住自己的嘴巴和欲望。可以说,这些官员有今天这样的结果,首先是长期以来根本不把大吃大喝当回事的惯性使然。

  其实,反对官员大吃大喝并不是今天才强调的。前些年,就有人把公款吃喝等纳入铺张浪费的范畴,建议设立浪费罪,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正如将“性贿赂”入罪难以界定性贿赂自身的涵义与尺度一样,吃喝多少算是浪费犯罪也不好把握。对此,不是公款吃喝的浪费又怎么办?其实,归根到底,治理官员吃喝还是为了约束官员廉洁从政,并不在于吃喝本身。如果吃喝不与官员的职务行为相联系,强调谦抑性的刑法显然是不宜介入的。问题是,如果吃喝与官员的职务行为明显相关,如有的是拉拢腐蚀,有的是投桃报李,那如何处置就值得思考。

  就拿张建津违纪案来说,其吃喝大致可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求于他的商人老板请客,二是自己组织吃喝,并做假账报销。无论哪种情况,它们都侵犯了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也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将这种行为与受贿相比,尤其是第一种行为,二者的对象实际上也是一致的,即都是财物,只不过受贿犯罪收受的对象是官员个人占有财物,而吃喝的对象则是数人(包括行贿人)共同的消费。可见,二者本质也是相近的,只不过吃喝官员之所得与一般的受贿罪有所区别而已。加上传统观念上的障碍,导致吃喝的数额再大也不被认为是犯罪。不过,站在请官员吃喝者的角度看,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官员提供吃喝的行为,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贿性质没有质的区别。

  如此一来,治理官员的吃喝行为,除了政纪处分外,还可以从多方面入手,其一,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宴请官员的行为,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考虑以行贿罪追责。其二,对于公款吃喝的,一律责令有关官员退赔全部费用。如果在入账报销过程中有贪污行为的,还要追究贪污罪的责任。其三,从长远来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贿赂犯罪的对象是“不正当好处”,这可以作为我们打击腐败犯罪的借鉴。显然,与“财物”相比,将“吃喝”纳入“不正当好处”更容易被社会所接受。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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