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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标签”应当附带足够的“含金量”

2015年12月24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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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法三章

  慈善法草案所说的慈善组织登记,本质上是一种资格认定,是“贴标签”而不是“组织设立登记”,通过贴上慈善“标签”,而享有特定的权利,并且承担特定的义务。

  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二审稿,删除了网络募捐的限制性规定,规定扶贫济困可以享受特殊税收优惠等内容,都积极回应了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较一审稿有明显进步。但是,如果要想实现“依法促善”的立法意图,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值得立法者关注,那就是慈善“标签”的“含金量”问题,或者说是一个社会组织成为“慈善组织”会给它带来什么价值的问题。

  慈善法草案规定的慈善组织,不是独立于现行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之外的一类新的社会组织,而是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今后拟改称民办社会服务机构)中符合特定条件的某些组织,这些组织在依据相关行政法规登记为基金会、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之后,再依法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依法享受慈善法所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慈善法草案所说的慈善组织登记,本质上是一种资格认定,是“贴标签”而不是“组织设立登记”,通过贴上慈善“标签”,而享有特定的权利,并且承担特定的义务。

  现行慈善法草案的最大问题就在这里。一个组织在依法登记为基金会、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之后,即使不申请慈善组织登记,也是一个合法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扶贫济困等慈善活动,只是不享受慈善法所规定的慈善组织所特有的权利。这样,一个组织是否去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关键就要看“慈善”这个“标签”能够给它带来什么。

  从法律草案来看,一个组织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后,要在治理结构、财产使用和管理、接受捐赠、信息公开等多方面承担慈善法规定的特别义务,接受特别的监管,而其可能享受到的好处,或者说慈善“标签”能够带给它的,主要就是募捐资格。然而实践证明,募捐本身是有成本的,大量慈善组织从来不开展募捐,因而对许多组织来说,这个“标签”的“含金量”不够高,甚至没有实质意义。由此,贴上慈善“标签”,给一个组织带来的可能只是更多的义务,而无实质性权利。这样,法律实施后就极可能会出现一个尴尬的局面:大量组织即使符合慈善组织登记条件,也可能不愿意去申请登记。因为即使其不去进行慈善组织登记,依据其他的法律法规,其依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接受捐赠(这些权利只要是非营利组织就可以享受)。

  权利义务必须一致,二者失衡必然影响法律实施的效果,我们绝不能只给慈善组织套“绳索”而忽视了慈善这一“标签”所必须附带的“含金量”。建议立法者从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出发,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所享有的权利,比如,登记为慈善组织,可以直接享受组织自身收入免税待遇,可以直接获得税前捐赠扣除资格,直接申领公益捐赠发票,等等。当然,我们也要承认,当前许多慈善组织运作尚不够规范,今后在赋予其较多权利的同时,监管也要跟上,从而真正做到“依法促善”。

  □鲁舜(公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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