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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说法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强化审委会成员的责任,避免集体决策等于集体无责的尴尬,成了重点。公布审委员不同意见,应当说符合改革方向,也有助于提升审委会成员的责任意识。
近年来,人们对美国司法制度也有了更多的了解。这其中,为国人较为熟知的就有哈伦大法官。此君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任职16年,共撰写了613份意见书,其中异议意见书达到了令人吃惊的296份,人送外号“伟大的异议者”。有不同意见、且意见不被接受,反而名垂青史,这让国内不少法律同行感到新奇。从“大胆借鉴和吸取全人类先进管理经验”的原则出发,国内司法界对裁判文书写入合议庭成员不同意见有所期待,本是意料中事。
判决书只体现一个观点,这个观点决定了判决结果。可是,这两天在网络中迅速走红的一份判决书,却是以记载了三种不同观点而出名。法官在判决书中直接亮出了来自审判委员会的三种不同观点,这份“特别”的判决书来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在法律人的朋友圈里,不少同行为之点赞,当然也不乏谨慎乐观或怀疑之声。因这是一宗离婚案件的判决,有法官分析认为,“应该是一个比较安全的案子,所以才会拿出来‘冒险’”。
其实公布审委会不同意见并不“冒险”。南京玄武法院这份让人颇感“新奇”的判决书,也非如网络上所传的那样,乃合议庭不同意见首次写入判决,它其实是将审委会不同意见写入了判决。
当然,审委会在中国也是合法的审判组织,只不过它是一个大号的“合议庭”。与合议庭一样,审委会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裁判原则。有关审委会的存废,在法学界争论了三十年,目前的选择仍是“保留并完善”。既然审委会对个案有决定权,那就应权责匹配。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强化审委会成员的责任,避免集体决策等于集体无责的尴尬,成了重点。公布审委员不同意见,应当说符合改革方向,也有助于提升审委会成员的责任意识。
至于合议庭不同意见写入判决书,其实早在15年前就有了先行者。当时广州海事法院通过在内部统一裁判文书格式的办法,全面推行了对合议庭不同意见的公开。据广州海事法院发布的数据,该院在裁判文书中记载合议庭少数意见的约占10%左右,这样的异议率已经不算“少数”了。
值得关注的是,广州海事法院推行的合议庭不同意见公开,并没有得到同行的多少呼应,更谈不上全国普及。15年来,裁判文书公布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似乎成了一项“叫好不叫座”的改革。除了没有自上而下的推动,背后的原因恐怕还在于:裁判文书公布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也有不少异见。在法官可以造法的英美法系国家,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是司法的常态。在大陆法系国家,却是另一番风景。如法国就规定,合议庭成员的少数意见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在判决书中注明,且所有法官都有对合议中未被采纳的少数意见负有保密的义务。
中国内地在法系归属上自成一派,但在亲缘关系上,我们与大陆法系靠得更近。合议庭是一个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最终的裁判采纳的是多数成员的意见,因而在裁判公开上,仅应公布最终的意见即可。如果合议庭成员存在分歧的,应在合议庭内部解决。不少声音认为,对于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而言,公开合议庭成员的少数意见既不利于法院权威的树立,也不利于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更不利于通过个案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回到南京的个案,审委会不同意见的公开,是否要与合议庭不同意见公开捆绑,也许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既然案件提交到了审委会,最后的裁决权也在审委会,该份判决还以合议庭成员署名,未免太名实不符。真正的权责一致,不妨就以实际的裁判者审委会落款,并列出所有审委会成员的名字。当合议庭成员越来越不想成为“提线木偶”,作为合法审判组织的审委会,就不要再默默无闻地甘当幕后提线人了。也希望,不同意见公开写入判决文书,越来越常见。
□王琳(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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