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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637万 朝阳住建委原主任获刑10年

闫宾在13年间多次变换职务,在每个职位均收钱帮人承揽惠民工程等;受审对指控事实未提异议

2016年01月20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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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朝阳区原住建委主任闫宾在过去13年的几次升迁中,将管辖的惠民工程都给了“自己人”,从中收受好处共计637万元。昨日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闫宾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检方指控闫宾在多个职位均曾受贿

  生于1961年的闫宾研究生文化,原系朝阳区住建委主任、政协朝阳区十二届委员会委员。

  三分检列出的十项受贿指控显示,2001年至2014年的13年间,他曾担任街道工委书记,朝阳区民防局(地震局)党组书记、局长,朝阳住建委主任等多个职务,为他人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共收受十余人给予的好处共计637万元。

  检方认为,闫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闫宾对指控罪名及事实均未提异议

  庭审中,闫宾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辩护人认为,闫宾在纪检部门主动、如实供述其受贿事实,构成自首;部分款项不应计入受贿数额;闫宾虽为他人谋利,但有关工程没有质量问题,且闫宾系被动受贿,主观恶性小。此外,其主动退赔案款,积极认罪悔过。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实,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闫宾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累计十余次收受他人钱款共637万元,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且曾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足见其主观恶性。为此,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闫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 案情

  帮他人揽工程 一次就收百万元

  2001年,闫宾在八里庄街道办事处担任主任,在街道环境整治工作中认识了北京建工集团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许某。

  许某说,为了能多在八里庄街道承揽工程,2002年上半年,他到闫的办公室给了其10万元。后来通过闫宾中标了八里庄街道社区活动中心工程,又给了闫10万元。

  2006年7月,闫宾担任望京街道办书记,许某又借势获得了望京街道外墙粉刷工程,为此给了闫宾20多万。

  许某说,2010年7月,听说闫宾女儿出国,为了感谢他的支持,他又给了对方30万元的留学费用。

  除此之外,望京街道两侧增加监控探头、街道指挥中心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八里庄应急指挥中心装修、区民防局拆小限电工程,在这些惠民工程里,闫宾都能拿到好处费。

  十项指控中,闫宾收的最多的一项达270万元。那是2011年至2013年,闫宾升迁到哪里,哪里的工程都能包给魏某、曹某,包括托老所装修、国防教育基地装修、2008年重点大街环境整治项目等十余项工程,均系闫宾帮忙承揽,而曹某也颇为大方,一次就能给闫宾100多万元的好处费,“他升迁到哪,觉得适合的工程就会给我们。”曹某在证人证言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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