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格印象签约艺人“胡扬琳”遭歌曲原唱胡杨琳起诉,法院认定经纪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因解约后,被经纪公司用新人冒名顶替演唱《香水有毒》,昨天下午,歌手胡杨琳(艺名胡杨林)起诉老东家北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印象)及该公司旗下签约艺人桂莹莹(艺名胡扬琳)一案在朝阳法院落槌。二被告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许使用艺名“胡扬琳”并赔偿23.3万余元。
原唱者胡杨琳索赔213万元
胡杨琳诉称,与老东家太格印象解约后,老东家另谋新人桂莹莹演唱自己的成名曲《香水有毒》等歌曲,并取艺名“胡扬琳”,起诉要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索赔损失213万余元。
庭审中,太格印象及桂莹莹辩称,桂莹莹系经商标权人授权合法使用“胡扬琳”商标,桂莹莹艺名“胡扬琳”与胡杨琳的中文名、外文名、别名均不相同,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其主张桂莹莹与胡杨琳演唱《香水有毒》等歌曲的时间并无重叠,且胡杨琳已在《世界电影画刊》从事专栏写作,其现身份已不是歌手,故二者不存在竞争关系,亦不会产生混淆。
法院判决太格印象公开道歉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桂莹莹不得使用艺名“胡扬琳”进行演艺活动,删除个人主页以“胡扬琳”名义所做的宣传内容;太格印象删除其公司官网及法定代表人赵天野新浪微博关于“胡扬琳”的宣传资料及2013年7月10日的“声明”;太格印象、桂莹莹在新浪网向胡杨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胡杨琳经济损失20万元、合理费用33570元。
昨天,胡杨琳本人及桂莹莹本人均未到庭。一审宣判后,对于是否上诉,太格印象及桂莹莹的代理律师表示需回去考虑,胡杨琳代理律师明确表示不上诉。
■ 说法
公司无权使用解约艺人艺名
案件宣判后,新京报记者采访了主审法官巫霁。巫霁谈到,“胡杨琳现象”在音乐圈并非个例,但是通过诉讼维权,可能尚属首次。
巫霁指出,自然人的姓名有户籍登记,通过身份证、户口本即可证实,但是艺名却不然,因此艺人如需维护相关权益,首先必须证明该艺名是自己的且与自己存在密切的联系。其次,艺名如需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必须达到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针对演艺经纪公司,巫霁也指出,认为公司培养过的艺人,在双方解约之后,公司还可以当然地继续使用该艺名,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从本质上来讲,艺名是自然人姓名权在市场经济的延伸,其与自然人的人格相关,具有人身依附属性,不能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来割裂,如果存在这种约定,也应该是无效的。
新京报记者 刘洋
■ 背景
“胡杨林”“胡扬琳”哪个是真?
2005年胡杨琳因《香水有毒》成名
胡杨琳与太格印象自2004年开始合作。2005年起,胡杨琳即以“胡杨林”为艺名推出网络歌曲《香水有毒》。2006年至2009年,胡杨琳作为太格印象签约歌手,以“胡杨林”为艺名进行了多种演艺、宣传活动。
2009年11月18日,胡杨琳以太格印象违约为由发送《解约通知书》。双方之间引发诉讼,2011年1月,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自2009年11月18日解除。
解约后,胡杨琳继续使用艺名“胡杨林”从事演艺活动。包括参加全国多地的演唱会、颁奖晚会、推广活动。
太格印象授权新签歌手用“胡扬琳”艺名
2013年4月14日,案外人太格印象文化公司注册了“胡扬琳”文字商标,服务类别为组织表演(演出)、录像带发行、电视文娱节目等。2013年4月30日,太格印象文化公司将该商标授权桂莹莹作为艺名使用。
2013年7月10日,太格印象在其官网、法定代表人赵天野新浪微博中发布题为“太格印象特发声明,胡扬琳接棒《香水有毒》”的帖子,称已与歌手胡杨林(胡杨琳)解约多年,决定收回《香水有毒》等31首歌曲演唱权,并授权新签约歌手桂莹莹(艺名胡扬琳)演唱,新签约歌手胡扬琳为《香水有毒》等歌曲唯一拥有合法演唱权人。
网友被弄糊涂 称慕名而去被骗
法庭查明,2013年至今,有多个网友在胡杨琳新浪微博@胡杨林中留言,就“胡杨林”还是“胡扬琳”进行求证。网友评论称“胡姐姐,昨晚特意去GD酒吧看你,没想到被骗了”;“今天在河北张家口宣化mlx酒吧还有ktv有你的演唱会还有签名会,不知道是不是冒充你,感觉她和你照片不是很像”;“无意中听歌,《香水有毒》,听起来感觉就别扭,仔细一看,名字居然是胡扬琳!……”“这哪里是胡杨林,这是冒牌货吧”等。
新京报记者 刘洋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