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政府部门不应成为收回扣的“先遣军”和抬高药价的推手,哪怕是打着反吃回扣的名义:你既然是约束人家禁吃“回扣”的,你又怎能先吃?
据报道,近日有网友爆料,贵州毕节市七星关区卫计局规定,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基药采购结算时,相关药品供应商必须先行给予卫计局不低于12%的供应货款返利,这些医疗卫生机构才向供应商支付药款。还提供了带签名的内部传真电报。昨日上午,涉事区卫计局相关负责人回应证实了该规定,但他表示,下发通知的目的不是吃“回扣”,而是为了防止下属卫生院干部职工受贿。
要想供货,先交返利,这无疑是药物采购版的“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钱”。但跟潜规则里拿返利的主要是医院职工不同,这次吃“回扣”的,是当地卫计局,且是于去年1月发文要求。这无疑是咄咄怪事:不同于建筑行业颇具必要的由劳动部门为防欠薪而设立的工资保障金,涉事卫计局收取“不低于药款12%”的返利,且不返还,让人觉得形同劫财。
有关方面称,此举目的是防止辖下医院职工受贿。这在逻辑上未免太具跳跃性:作为卫生部门,确实有必要跟执纪执法机关协调,治理医疗领域收受红包回扣乱象,可用拿“回扣”的方式治回扣,算是哪门子防腐?莫非这循的是“收自己的回扣,让别人无回扣可收”的以毒攻毒法?它果真能遏制那些干部职工“再拔一次鹅毛”?
收取返利,当然未必是为了搞权力盘剥。按照涉事卫计局的说法,收返利是当地在2014年卫生系统因28名负责人受贿被处理而瘫痪后的“亡羊补牢”之举,所收的钱在存入区卫生事业发展基金财政专户后,“主要用于医疗救济金的发放”。
听起来堂皇,可这难改其程序失当的本质。从程序上讲,卫生部门收返利,就是种于法无据的行政乱收费,逾越了“法无许可不可为”的依法行政原则。我国《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等规章中,也早已明确禁止国家机关擅自审批或自立收费项目。
更何况,这笔钱作为预算外收入,会否沦为小金库或流入私人腰包,目前也存疑。即便它如有关官方所说全部“公”用,也难遏制乱收回扣和由此带来的药价贵难题。毕竟,上交返利造成的成本外支出,也必然会被转移到药价中,进而推高民众用药成本。纵然有“医疗救助金”来缓解压力,也顶多是拆了东墙补西墙,别说没法普惠,就连那些困难人群都未必能被切实惠及。贵州当地媒体曾于去年8月接到七星关区群众投诉,显示乡镇卫生院基本没有低价常规药,就是其问题显现。
发文要求收回扣,涉嫌行政违法,甚至单位受贿罪。它激起了供应商、民众等的抗议,可据当地药品供应商反映,他们多次向卫计局呼吁停止该做法,但未获有效答复。基于其自我纠治动力的匮乏,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等理应介入,严查其决策程序、收费用途等,该叫停的叫停,该追责的追责。
说到底,政府部门不应成为收回扣的“先遣军”和抬高药价的推手,哪怕是打着反吃回扣的名义。医改方案中已明确了,改变以药养医造成的吃回扣、药品贵等乱象,要从采购端的落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制、医疗环节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等着手。用以药养“医药救济金”求解,步入了歧途。而它彰显的个别基层政府部门罔顾市场规律和法治规则,不受约束地乱伸“行政收费”之手的任性,也必须诉诸制度化问责和违法审查等制衡,这样才契合“将权力关进笼子”的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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