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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造假也应受到惩处

2016年03月04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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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观察

  康华农业虽然为非上市公司,但其财务造假的性质却同样是非常严重的,而监管部门对其视而不见,还“奇迹”般逃脱了被处罚的命运。

  据《新京报》近日报道,步森股份公告称,近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调查发现,其2014年8月披露的重组对象康华农业,资产和营业收入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资产逾一半,虚增营业收入约40%。

  需要引起市场注意的是监管部门对该问题的态度。证监会对步森股份处以30万罚款,而对曾计划42亿元借壳步森股份的非上市公司康华农业则是“视而不见”。

  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步森股份2014年8月12日公告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康华农业分别虚增资产2亿元、3.4亿元、4.7亿元和5亿元,占其当期披露总资产约50%;不仅如此,报告期内,康华农业累计虚增营收达6亿元,每期虚增营收占其当期披露的35%到44%不等。其包装粉饰业绩,是赤裸裸的财务造假行为。

  鉴于步森股份主动申请撤回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导致康华农业未能借壳上市成功,客观上起到了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作用,且步森股份及相关责任人积极配合调查。因此,监管部门对步森股份处以30万罚款,步森股份股票因此逃过一劫。

  而对比步森股份,康华农业虽然为非上市公司,但其财务造假的性质却同样是非常严重的,其曾计划42亿元借壳步森股份上市,且不说造成股价波动以及影响投资者,单就其行为本身来说,与绿大地、万福生科等造假上市的行为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监管部门对其视而不见,罚了从犯忘了主犯,康华农业因为不是上市公司,反而还“奇迹”般逃脱了被处罚的命运。

  准确、真实的会计信息,是所有公司起码的诚信标准。国家财政部门需要根据企业报送的会计报表监督、分析和统计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税务部门需要通过阅读企业的会计资料了解税收的执行情况,这些都依托于真实、合法的会计报表。

  目前我国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惩处手段主要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为主。对大部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企业,主要是给予企业及主要责任人以罚款、通报批评和警告等行政处罚。在证监会处罚了步森股份之后,康华农业公司所属地的监管部门,也有必要对其违法造假行为进行处罚。

  在注册制没有全面铺开之前,一些非上市公司为了上市以分羹,不惜代价“借壳上市”,在此背景之下,一些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价值凸显。加上几乎没有任何违规成本,一些非上市公司不惜包装粉饰业绩、虚报财务数据、虚增营业收入,以至于“借壳上市”行为大行其道,其对市场所造成的危害日渐凸显。

  无论上市公司与否,包装粉饰业绩,即为赤裸裸的财务造假行为。监管部门在作出相关处罚时,严惩才是应有之义,不应有回旋的余地,更不能因为是非上市公司而对其违规行为视而不见。

  □李勇(中兴汇金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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