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观察
对代表来说,在会议召开期间,依法对有关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甚至在相关的讨论和表决中表示不同意见,只要是代表了广大民众的意见,也都是积极履职的表现。
昨天上午,一个在政府部门任职的代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由于前一段时间本单位工作太忙,准备撰写的议案和建议都还未完成,到北京后一直在加班加点起草,“如果不能按时提交大会,感觉就太对不起自己的代表职务了”。
这位代表积极履职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是否一定要提交议案和建议才能算称职的代表,则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等等。由此可见,代表在会议期间履行职责的方式主要就是按时参加会议、认真审议发言。当然,在认真调研、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议案和建议,也是重要的履职方式。但是,这绝对不是考量代表履职情况的最重要的指标。
对于代表来说,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当按时出席各种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等,需要认真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两院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有关的法律案,认真审查财政预算等。如果一个代表能够在各种会议上,积极地就相关的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就不会辜负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委托,就是一个合格的代表。
相反,如果有的代表参加审议活动时,一言不发甚至缺席有的小组会议,即使他在会议期间提出再多的议案和建议,都不能算是合格的代表,因为,他没有在审议时把他所代表的民众的意见反映到会上。当然,发言也不能是泛泛地空谈,更不能是吸引眼球式的“炮轰”,必须以广泛调研为前提,以深厚民意为根基。对代表来说,在会议召开期间,依法对有关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甚至在相关的讨论和表决中表示不同意见,只要是代表了广大民众的意见,也都是积极履职的表现。
还需强调的是,依照代表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因此,即使会议期间没有提出议案建议,但能够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积极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民众的意见,也是积极履职的表现,都是称职的代表。另外,依据法律,代表建议也完全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所以,对有些代表来说,如果会议期间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提出议案和建议,完全没有必要有太大的压力。
□朱恒顺(人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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