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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个税改革告别在起征点上打转

2016年03月08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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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关注全国“两会”系列评论之五

  针对全面放开二孩后某些家庭支出增加,独生子女家庭养老负担加重等新的社会情况,该作出怎样的税收减免?这是个税改革面临的问题。

  在昨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针对“个税起征点是否还会上调”问题,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简单提高个税起征点是不公平的,在工薪所得项下持续提高减除标准不是个税改革方向。他还指出,“个人综合税的方案已经提交国务院,今年将把这个方案提交全国人大”;新体系下房贷利息、教育和抚养子女费用将可减税。

  在“据传”多时后,个税改革工作的进度迎来权威“定音”。楼继伟“部长级别”的回应,相当于明确了未来个税改革的方向:要建立一个完备的个税法体系,而非在起征点问题上打转。

  作为很多人生活中唯一接触到的直接税,个税问题向来备受社会关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法35年没有全面修订,就连个税起征点调整也是步履蹒跚,自2011年个税免征额自2000元调至3500元后,其已连续5年“岿然不动”,在房价物价不断上涨之下,个人所得税沦为“工薪税”的情况也饱受诟病。

  在有些人看来,提高个税起征点,似乎是解决这一窘境最简单的方式,统一的标准也最为公平。但罔顾家庭因素、个人赡养负担异同的一刀切免征额标准,本就问题多多,再怎么调整,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目的都难实现。而综合计征模式则不同,纳税人一定时期内各种来源所得要加总,再按个人或家庭不同情况扣除一定金额后,按比例税率或超额累进税率纳税,这样的征税方法能够更为全面反映个人和家庭收入情况,也最能够体现纳税人真实纳税能力,而加上如房贷利息、抚养子女费用计减抵扣的办法,更能兼顾公平。

  个税改革,就是要切换个税体制“制式”。但要突破现行税制,就必须改革现有个税征收机制,以适应新的社会变化。正如有税收专家说的:“从减轻税负的角度来讲,只盯着起征点,是只看到了枪靶的外环”,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切中要害。

  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征税方式改革,需要对具有相同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按相同税率课税,同时对不同综合所得纳税人按累进税率不同课税,真正实现“多得多收,少得少收,不得不收”的纵向公平与相同所得税负相同的横向公平。但综合模式也有其短板,就是对税法体制大盘子的完善、税收征管水平要求较高。

  综合分类课税制度改革的方向,对未来的税制设计提出了更高更细的要求:比如全面放开二孩后某些家庭支出增加,该如何确立抚养子女费用抵税的规则?再比如,独生子女家庭养老负担加重,是否也应当作出相应税收减免?

  税收征管上如征收标准、征管手段等,也要有个调适的过程。比如目前所定义的高收入标准一般被认定为年收入12万以上,而这一收入对比房价和物价等等,在一二线城市恐怕仅够基本生活开支。

  说到底,个税改革,在确定方向之后,还需复杂的制度配套,如完善税号制度、金融资产和其他财产收入实名制度等;也需要根据新的社会变化,有针对性地评估、优化税率结构。这些最终要诉诸一个更科学合理的个税法体系,为个税体制破茧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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