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代表委员议政录
企业一般投资项目备案制仍属于前置性的行政控制,并不能有效减少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行为,不如适时取消。
2013年以来,我国两次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进行修订,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减少约76%。从实践看,这两年从上到下各级政府加大以简政放权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进一步为企业“松绑”。
但由于多种因素,这项改革仍难以满足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尤其是某些备案走形变样,不仅增加了市场主体的制度交易成本,而且不利于全面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其弊端也很显而易见:比如,有些备案成为变相审批。在实际操作中,有些项目审批虽然名义上取消了,但受传统行政审批体制的影响,一些地方把审批改为前置性备案,不完成备案就不能做,有些备案甚至比审批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眼下,有的部门仍按照审批制的流程标准实行备案。一些行政审批“明放暗不放”,隐晦地实行“备案”,看起来是备案,实际上是行政审批,使得备案制的效果大打折扣。
还有,备案制仍是企业投资项目的前置条件之一。我国实行备案制的初衷是尽可能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缩短企业到政府相关部门办事时间,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从实践看,企业一般投资项目备案制仍属于前置性的行政控制,并不能有效减少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行为。
“十三五”时期,随着我国全面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旨在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显然有必要深化备案制改革,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制度交易成本。为此,我建议:
一者,深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改革。真正的备案制就是“我告知你,我做了这件事”,不是企业投资决策的前置性条件。“十三五”时期,要全面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格局,首要任务是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为此,与全面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相适应,统筹推进备案制改革,尽快形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改革的总体方案,将项目投资决策权彻底交还给企业。
二者,适时取消企业一般投资项目备案制。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政府严格管理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事项的前提下,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之外,企业一般投资项目一律应当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不再需要备案。
再者,加快出台各级政府的权责清单。现代市场经济是透明经济,不仅要求市场行为透明,还要求权力运作透明。这就需要加快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实施权力清单制度,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不是把市场关进权力的笼子中。建议在全面推进负面清单管理的同时,争取在2018年年底前出台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减少政府干预企业的自由裁量权。
□迟福林(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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