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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代表法庭打律师,新闻又要烂尾了?

2016年04月11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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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15天过去了,西安市长安区人大代表兰天应该结束了司法拘留。只是在法庭上殴打律师,已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能以司法拘留来烂尾吗?

  今年3月23日,陕西律师路航在西安长安区人民法院参与庭审时,坐在旁听席上的西安长安区人大代表、案件单位的股东兰天,突然跳进法庭,挥拳殴打路律师。但法院慑于兰天的人大代表身份,没有现场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事情被媒体报道之后,引发公愤。3月27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对兰天司法拘留10天,并处一万元罚款,同时兰天也被暂停了人大代表资格。但15天过去了,我们却未能看到有关此事的报道,不知道这位兰天代表究竟怎样了。

  当庭殴打律师,这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去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原有的“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范围,其中明确“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属于“诉讼参与人”。且这个罪名是一个“行为犯”,即只要有殴打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并不需要产生“严重后果”。

  所以,兰天在法庭上殴打律师,已经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应该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追究,而不应仅由法院进行“司法拘留”。且“扰乱法庭秩序罪”不属于自诉案,不在“民不告官不究”的范围内,被殴打的路律师可以原谅兰天,不要求其民事赔偿,但法律不应,也不能轻纵他当庭殴打律师、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

  需知道,不处理是一种烂尾;如果仅罚酒三杯、高举轻放,也是一种烂尾。如果说,兰天认为殴打律师,请顿饭就可解决了,那是法盲无知;那么把明明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行为,以司法拘留10天了结,又算什么?长安区法院有没有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有没有主动追究这起众所周知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这些我们不得而知。

  倘若这件事就此画上句号,那么新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的严肃性,又体现在哪里?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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