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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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火灾被困者该否被谴责

2016年04月17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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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日前,一段题为《火灾拍摄者残忍42秒》的视频在网络热传,视频显示,一户居民楼突发大火,楼内男子被大火逼到一个外窗防盗窗上,哭喊着大声呼救。之后广东消防官微一连更新五条微博,“强烈唾弃”和发文谴责视频拍摄者。据了解,火灾4月14日发生在广州花都区,呼救男子最终丧生。

  信息时代,人人都可能充当自媒体“记者”,发生紧急事件时,也都面临“记录或冲上去”的抉择。对于专业记者与职业摄影师,业界往往有“首先是人,其次是记录者”的说法。说到这,很多人会想到《秃鹰和非洲儿童》事件。无疑,若拍摄者当时有能力搞人道救助,就该先放下摄影机或手机去救人。

  广州这个“42秒残忍拍摄”,是否该受到谴责,关键还要看拍摄者是否有能力救援的问题。若其能报警,或有条件将被困者拉出来,或能浇水能递上一部梯子……他都不去做,理应受唾弃。如果他尽到了报警义务,其他事做不了,站在一边拍摄记录一场公共事件,那或属于“中性”行为。

  @广东消防的愤怒还在于,拍摄者将被困者最后的哭嚎挣扎的音像不作处理地公开传播。火灾中被困者生命最后一刻的镜头,涉及个人尊严权利,还涉及家属感情。公开传播残酷恐怖音像,也是对公共媒介秩序的侵害。就此看,传播者显然应学会甄别信息传播问题上的合理合法界限。

  □马涤明(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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