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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社会管理之漏,消除人性“盲井”

2016年06月08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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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盲井”式的恶性案件,虽是极端个案,但其所揭示的阴暗面,却是我们进行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不能不严肃面对的课题。

  “5月30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对故意杀人伪造矿难骗取赔偿款系列案的74名被告人依法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内蒙古检方发布的一条极其简短的案件通报,揭开了一起骇人听闻的罪恶事件,强烈冲击基本良知和人性底线。

  虽然案件详情尚未公布,但故意杀人、伪造矿难、骗取赔偿等犯罪情节,与多年前一部根据真实案件改编的电影《盲井》如出一辙,人们因此把这类犯罪称为“现实版盲井”。

  简短的信息发布,之所以引发强烈关注,首先是因为用杀人来诈骗钱财的犯罪手段太过残忍。令人震惊的,不只是世间竟然有这样泯灭人性的犯罪,还因为这种犯罪至今仍在发生,而且不止一起。仅这次被公诉的系列案,就涉及犯罪嫌疑人74名,至少17人遇害。

  据新华社记者回忆,当年电影《盲井》在国外公映时,一些外国观众看过之后,始终无法相信这样的事是真实的。他们无法相信,印象中温和善良的中国人,怎么会想到这么残忍的犯罪手段。他们可能不知道,《盲井》的主要情节,就是原作者刘庆邦根据真实案件改编的。在作品问世前的上世纪90年代,就发生过多起制造矿难骗取赔偿的恶性案件。

  文艺作品来源于现实,但有时候现实比戏剧更残酷。电影《盲井》还设计了一个无辜者脱险、作恶者自毙的结局。但在现实中,这样的情况几乎不可能发生。失去控制的人性之恶,也不是因果报应之类的劝诫能够制止的。

  在文明社会发生这样的恶性案件,虽是极端个案,其冲击力是巨大的,甚至被视作人性之殇、社会之耻。电影可以只反映问题而不提供解决方案,但我们的法治和社会管理,却不得不直面阴暗角落的社会痛点。

  这样的事情为何会发生?原因可能很复杂。媒体调查发现,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来自偏远贫困地区。贫穷、愚昧让他们铤而走险,为了利益不惜践踏一切法律,包括人的生命。我们眼中不分贵贱同样珍贵的生命,在他们看来,只是制造矿难诈骗钱财的“道具”。

  当然,无论何时何地什么环境下,故意杀人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能用贫困和不懂法来为恶性犯罪开脱。但是,这样精心策划、分工明确的有组织犯罪行为,其实是可以避免的。如果没有失去监管的非法矿场、没有害怕见光而宁愿私了的矿主,这样处心积虑的犯罪链条就会在中间断掉,犯罪分子也就失去了谋财害命的动机。

  可见,每一起“盲井式”惊天罪案背后,都有一系列的管理漏洞和失职失守。如果监管体系失灵,监管人员疏于职守,甚至与不法矿主结成利益共同体,如果社会管理和支持体系无法覆盖边缘贫困的弱势群体,在个别地方不见阳光的地下,仍会存在谋财害命的“盲井”。

  目前,安全监管和人员管理的技术手段已经今非昔比,并开始迈入移动化、智能化时代,但社会管理终归还要依靠人,尤其不能忽略阳光无法照到的弱势群体。这样的人可能只是极少数,但一旦在他们身上发生恶性事件,对法治和道德底线的冲击却是巨大的。这也是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不得不面对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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