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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不妨给地方更多自主空间

2016年06月08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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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劳动合同法》的灵活性不足,恐怕很难满足各地的实际需要,同时也增加其实施难度。从这一角度上讲,不如在立法层面上给地方更多的自主立法空间。

  距《劳动合同法》通过已过去整整九年。这九年间,争议不断,尤其是近期,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论再趋激烈。

  此番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否过度,《劳动合同法》是否是企业利润下滑、经济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对大中小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是否合适等,以及由于当前我国正开展供给侧改革,企业在着力降成本、过剩行业着力去产能,《劳动合同法》是否能适应这种改革的需要,是否需要修订。

  把《劳动合同法》视为企业利润下滑、经济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难以站得住脚。九年前,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之时,学者们就进行了一番争论。张维迎、刘吉都有批评,认为这将直接提高企业的成本,让工人更难找工作了。

  但也有学者认为企业税负才是问题的关键。目前企业的平均税负是在4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60%。税费过重,如果企业赢利空间有限,就会向员工转嫁经营成本,就会批评《劳动合同法》,认为过于保护劳动者。这也是本届政府一直为企业和个人努力减税降费的原因。

  当然,这样并非是说《劳动合同法》已经完全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中国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就要提高各种要素的生产率,就要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这在客观上要求《劳动合同法》要体现企业和劳动者的平衡,而不是单独保护某一方。

  更何况,目前的《劳动合同法》也并未完全执行到位。法律上一些规定的社保、休假等条款在很多地方和行业执行情况不一而足,有些条款甚至被架空。究其原因在于,这样一部全国综合性的法律还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国情。

  中国地域千差万别,行业千差万别,企业也千差万别。尤其是,中国不同区域的经济水平差别越来越大,其产业也不尽相同,适用于发达地区的法律条款,未必适用于落后地区。比如北上深等大城市,其经济产业已转变为科技、金融、服务业等领域。而有些地方仍属于工业型省市,其经济驱动力主要来自第二产业。不同地区的经济模式不同,必然导致其在劳动合同关系中保护的侧重点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对所有地域、行业、企业一刀切,确实灵活性不够,恐怕很难满足各地的实际需要。同时,也会让《劳动合同法》因缺乏适应性而难以实施。从这一角度上讲,现在讨论更高段位的《劳动合同法》修改,不如更加关注于法律与国情的适应,不如在立法层面更加灵活一些,给地方更多的自主立法空间。

  这样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等城市,无论是人均GDP或职工平均收入,均已接近一些发达国家水平,那么,这些地方愿意更加注重保障劳工权益,自然就可以先行一步。中西部等一些省份如果就业仍然是最大压力,那么,当地的劳工法律自然可以更加宽松一些,向资方倾斜,鼓励企业雇佣更多人员。

  中国体量太大。无论是从国土面积还是地区发展不均衡的现实来看,和欧盟存在非常相似的地方。所以,我们的相关法律,应该根据这样的实情,而更加富有弹性,在大一统的成文法体制之外,给与地方更大的立法自主权利。我想,这可能才是认真值得考虑的问题,也是最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最佳解决方案。

  □廖保平(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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