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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赔付并不适合“欺诈发行公司”

2016年07月01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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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家之言

  先行赔付制度从推出之日起就陷入尴尬的境地,在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的背景下,目前的先行赔付制度并不适合“欺诈发行公司”的赔偿。

  针对欣泰电气涉嫌欺诈发行的事实,作为欣泰电气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6月27日发布公告,拟使用5.5亿元设立欣泰电气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这也是证监会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引入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以来,首个先行赔付的案例。

  先行赔付是一项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安排。从其历史来看,万福生科和海联讯两个案例中设立的补偿基金,对解决投资者索赔难问题发挥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新股发行制度正式将其作为一项制度安排而固定下来。该制度规定,投资者因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而遭受的损失,由保荐机构基于其事先的自律承诺先行赔付投资者,并相应取得向发行人依法追偿的权利。

  但先行赔付制度从推出之日起就陷入尴尬的境地。毕竟万福生科和海联讯虽然都是“欺诈发行公司”,却并未因此而退市。但是从2014年11月起,A股市场正式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在这种背景下,目前的先行赔付制度并不适合“欺诈发行公司”的赔偿。

  根据强制退市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欺诈发行的罪名一旦认定,相关公司就进入强制退市程序,即由交易所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这就意味着公司的股票直接停止交易了,包括正常退市程序下的“退市整理期”也不存在。以欣泰电气为例,就是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之后,深交所继续对其停牌,不再复牌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其所有流通股股东都是适格投资者,他们的损失都需要得到赔偿。

  但如何计算投资者损失无疑是先行赔付制度需要直面的一个难题。欣泰电气在今年5月20日之后就停牌了,当时的收盘价是14.55元。但在计算投资者的损失时,显然不能以这个价格为准,这个价格是没有经受欺诈发行利空消息冲击时的价格,投资者明显不可能按这个价格将自己的股票抛售出去。

  不仅如此,对于“欺诈发行公司”来说,面对的还不只是一个赔偿投资者损失的问题。很现实的问题是投资者还面临着股票不能流通的问题,由于股票退市是由于上市公司欺诈发行引起的,因此这个责任得由上市公司、保荐机构以及控股股东及大股东等来承担。而目前的先行赔付制度很难解决这个问题。这也是先行赔付制度不适合“欺诈发行公司”赔付的原因所在。

  不过,基于先行赔付制度所具有的积极意义,管理层可以将先行赔付制度加以完善,将先行赔付基金改为股份回购基金,在证监会认定欺诈发行罪名成立后,交易所正式暂停股票上市交易之时,由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联合设立的股份回购基金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进行股份回购,然后予以注销。如此一来,由于涉事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再满足上市条件,股票自然也就可以从市场退市了。此举不仅补偿了投资者利益,而且达到了退市的目的,堪称一举两得。

  □皮海洲(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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