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回应“工资没涨社保费涨了”:低于缴费下限人数较少,多数人按实际工资缴社保
新京报讯 (记者吴为)近日,各地陆续公布了2015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并以此为标准上调了5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有媒体报道,许多企业的职工反映“本人工资没有涨,但缴费涨了许多”。对此,昨日,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解释:大多数职工仍是按本人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有少数收入偏低的职工和少数收入偏高的职工,缴费基数不是本人工资。
低收入者工资增速保持较高水平
这位负责人解释,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的基数是自己的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一般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以北京为例,北京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平均工资的40%确定,那么这两项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则由原来的2585元增加到2834元,增加了249元。即,如果一名企业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低于2834元,则要按2834元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算一笔账,如果一个职工月薪一直为2500元,那么该职工在实际工资未变的情况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增加了249元。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费率为8%,失业保险的个人费率为0.2%;这两项社保,该职工要增加个人缴费20多元。
人社部的这位负责人还表示,社会平均工资的60%,是一个地方大多数劳动者能够达到的。特别是近年来出现“招工难”现象,各地工资水平较低的农民工等群体,其工资增速反而保持了较高的水平。因此,多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员工,是按照本人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
高收入者缴费过多不划算
为什么工资偏高的要按低于本人工资的基数缴费?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统筹考虑了参保者退休后的待遇。社会保险本身有调节收入差距、促进公平的功能,养老待遇不宜差别过大。
这位负责人介绍,在规定了缴费下限和上限后,参保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如果其缴费工资长期低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则其养老金水平仍然较低,但其个人实际替代率(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本人退休前工资收入的比率)将高于整个制度的目标替代率。
“如果其缴费工资长期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其养老金绝对水平高一些,但其个人实际替代率会低于目标替代率。”这位负责人表示,缴费过多也会影响现阶段收入。
职工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有专家称我国替代率偏低。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表示,计算替代率应该有一个统一的基数:“以缴费工资作为基数的话,现在的替代率并不低,已经达到了67%。”
同时,金维刚也指出,作为一个“保基本”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也不宜过高,今后的方向是补齐企业年金这一短板。
■ 盘点
16个省份下调企业养老保险费率
昨日,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阶段性下调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实施,企业的负担将不断减轻。记者梳理,宁夏和甘肃近日也宣布降低社保费率,目前至少已有16个省份下调了企业养老保险费率,部分地区降低了失业保险个人费率。
截至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四川、重庆、安徽、江西、新疆、山西、河南、湖北、广西、贵州、湖南、甘肃、宁夏等16个省份宣布下调了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其余省份均由20%降到19%。
此外,北京、重庆、四川、江西、新疆、广东、湖北等地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宁夏、甘肃、河南、湖南等地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降为1.5%。其中,在个人费率方面,广西、天津、重庆、宁夏、湖南等地降至0.5%;四川从0.5%降至0.4%;湖北、河南、甘肃、陕西等地将个人费率降至0.3%;广东个人费率从0.5%降至0.2%。
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此前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根据初步测算,符合条件的地区,如果降费政策全部落实到位,预计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386亿元。
同时,多地明确表态,费率降低后,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要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如湖北表示,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各项待遇水平,下一步将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参保人员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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