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得以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干扰法院受理审理案件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至今已一年有余,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民告官”案件同比增加了6成。作为案件一方的行政机关在出庭应诉方面情况如何?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消极对待行政应诉、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还较为突出。为此,《意见》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同时,行政机关要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败诉。新京报记者 王梦遥
焦点1
“民告官”案件官方该由谁出庭应诉?
负责人要带头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据媒体此前报道,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一般不愿与老百姓在法庭相见,导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
今年4月底,北京高院发布的数据显示,新行诉法实施一年来北京法院受理一审“民告官”案件超1万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共587件。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意见》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为了提高行政机关的应诉能力,《意见》提出要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
焦点2
如何监督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
将应诉情况纳入行政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追责制度
去年4月2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解释,行政案件中行政部门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应出庭应诉,应诉同时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此次国务院再次发文推进行政机关应诉工作,如何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又如何监督行政机关出庭应诉?
《意见》规定,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行政考核体系。
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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