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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车敢死队”:合理补偿比奖励重要

2016年07月16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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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

  在紧急情况下征用的财产,并不意味着无偿捐助给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征用物品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若造成损坏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也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在抗洪抢险的新闻图景中,“卡车敢死队”无疑是最引人瞩目的一幕。7月10日湖南省华容县新华垸发生溃口,政府征用一队民间“卡车敢死队”,用连车带石的方式堵溃口,帮助溃口顺利合龙。如今,洪灾风险暂时过去,政府应该怎样补偿这些封口车辆,成为外界关注的问题。

  虽说,卡车所有人提供卡车参与封口,不无自愿自觉的成分,但作出整车封口决定的,毕竟是防汛指挥部,由此也决定了这种封口行为属于政府实施的征用性质。当然,依据法律法规,防汛指挥部属于作出征用决定的适格主体。

  《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43条也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防洪法》第45条同样规定,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紧急措施。

  但是,这些在紧急情况下征用的财产,并不意味着无偿捐助给国家。按照法律规定,政府征用物品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像华容县这些“卡车敢死队”的情况,属于造成损坏无法归还的,按照《防洪法》的规定,征用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被征用人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问题是,在国务院颁布的《防汛条例》中,也只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等字眼,而未见具体赔偿程序、赔偿标准、赔偿时限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虽说当地制定了赔偿“三步法”:对参与截流的车辆进行登记造册,给失车者发放粮食、补贴,召开总结大会对失车者进行表彰和鼓励,但由于赔偿标准与赔偿时限无据可依导致的赔偿不合理,同样会损害失车者的财产权益。

  天灾面前,人类是渺小的。法律的意义,正在于将人类与自然抗衡的经验,升华、固化为制度约束,从而更好地庇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这个角度说,我们既要依法褒奖那些为公共利益甘冒风险的民众,也要在立法规范上未雨绸缪,地方政府也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具体的补偿规定,尽早对失车者进行合理补偿,决不能让他们“流汗再流泪”。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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