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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企业债券须把风险防范列首位

2016年07月21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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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企业债券是丰富融资市场的重要手段,只有把风险防范放在首位,才能确保其健康发展。

  最近,辽宁省东北特钢发行的三期近80亿债券违约,引发了债券投资人、债券承销人与企业及辽宁省政府之间的一场无形的“战争”。

  起因是国开行于7月18日组织召开了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旋即有媒体报道称其中一个重要议案就是倡议“三会”暂停辽宁省政府以及该省企业融资,激化了矛盾,国开行为此做出了书面辟谣声明。对此,东北特钢指责银行、投资人及媒体激化债券违约矛盾,是事态扩大化的始作俑者。

  银行作为企业债券发行承销人,召集投资人举行会议,研究风险防范方案没有错。但若有借此机会向当地政府施压和发难之嫌就不对了,打破刚性兑付中央政府早就有明文规定,作为银行和投资者,应有勇于承担风险的意识;且当下财政吃紧,指望政府兑付很不现实;而通过媒体“隔空喊话”要求“三会”禁止审批当地企业发债,不仅无助于矛盾和风险化解,更会对当地经济发展带来巨大负面影响。

  现在不能回避的问题是:谁该对企业债券违约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风险应怎样防范?

  第一个问题,不用太多解释。打破刚性兑付,靠市场来自动稀释风险,其化解途径和方式应是发行方、承销方和投资方共同承担损失,坚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这符合市场法则。

  第二个问题,企业债券既是丰富融资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直接融资、解决资金困难的最有效途径之一。只有把风险防范放在首位,才能确保其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打破刚性兑付、推进企业债券发行市场运行机制之后,要提防某些企业为圈钱发债的道德风险。

  从目前看,应从企业、承销方和投资人三方构筑风险防范栅栏:

  首先,严把企业债券市场发行准入关,建立发行主体责任制,制定发债企业财务风险指标审核,用财务收益覆盖发债风险;控制企业发债总额,防止无限扩大发债规模超出偿还能力。并引进发债企业保荐机制,对发债企业实行担保,在发债企业出现违约时,由担保企业承担一定的兑付责任。

  此外,可考虑建立企业债券违约风险赔偿基金。其次,承销商银行要对发债企业信用状况、经营潜力、偿还能力、潜在风险做全面评估,并将这些信息告诉广大投资人,让投资人准确把握投资风险;若出现因对发债企业经营评价不客观、风险提示不准,而导致的企业债券违约风险,银行也应承担一定的兑付责任。再次,加强对企业债券投资人的宣传引导,保持正确投资心态,接受打破刚性兑付的客观现实,净化债券市场投资环境,消除不顾风险、盲目追求高收益企业债券的行为,增强投资者的心理素质建设和应对损失的能力。

  □莫开伟(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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