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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广告”也要尊重寄、收件人的意愿

2016年07月22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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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论

  昨日,福州多位网友反映,他们收到的快递上贴有广告,这样“被广告”的方式让有些人感到气愤。而记者经过调查发现,在快递上贴广告已经渐渐成为业内规则,市场上甚至形成了专门的快递广告公司。

  在网购时代,几乎每一个都市人都不可能与“快递广告”绝缘。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既然目前相关法律还没有对“快递广告”做出禁止性规定,就没有理由对其进行“封杀”。

  “快递广告”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置身于“广告时代”,酒香也怕巷子深,商家为了扩大产品影响力,一般都会在不同的媒介上打广告。不过,“快递广告”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以及“点对点”的精准性,拥有一般广告无可比拟的优势,精明的商家自然会敏锐地捕捉到这其中的商机。

  也正因为这种“强制性”与“精准性”,所以收件人的意愿在此过程中被无视了。照理说,快递在送达收件人之前,它属于寄件人的私产,该如何处置,完全应由寄件人说了算,快递公司未经寄件人同意就在快递上张贴广告,可能是一种侵权行为。

  如果快递公司利用快递包裹这一资源,通过广告收益,开拓邮费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来源,并以此反馈于寄件人、收件人,这倒是一件双赢的事,但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这样的模式。在没有多赢之前,“快递广告”要以尊重寄、收件人的意愿、情感和经济利益为前提。

  □陈攀峰(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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