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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女孩被电站泄洪卷走,是“意外事件”?

2016年07月22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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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论风生

  将“两名女孩被洪水卷走”定性为“意外事件”或许是草率的,即便在“水电站泄洪”中不存在“过错”,当地相关管理部门也是可以依法对此事件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

  针对日前媒体报道的“甘肃一水电站泄洪,两名女孩被卷走”事件,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委宣传部给记者发来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兰州市红古区警方认为,这是一起落水儿童失踪的意外事件,不予立案,家长应负主要责任。

  如果当地警方“意外事件”的定性是准确的,那么“不予立案”的决定当然是合乎相关法律规定的。因为针对“意外事件”,我国《刑法》的相关定义是:“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而既然“不是犯罪”,当然也就无需“立案”,因为依据公安机关相关办案程序,所谓“立案”主要是相对于刑事犯罪案件而言。

  但现在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当地警方对“意外事件”的定性,是否是完全客观准确的?或者说,“两名女孩被洪水卷走”是否当真完全属于一起“意外事件”?无论是从媒体的相关报道,还是女孩家长的质疑来看,恐怕存在不少疑点。如“河道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大坝泄洪前无任何通告”,而此前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也曾证实:“泄洪当日,坪安水电站并未提前通知或发放相关警报”。如果这些情况属实,那么显然都不能简单视为“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而更应被认定是一种明显的“过失”,依据《刑法》对“过失”的定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这也就是说,“大坝泄洪前无任何通告”等“过失”与“两名女孩被洪水卷走”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退一步看,就算“两名女孩被洪水卷走”确实纯属“意外”,便彻底免除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也并不合理。应该看到,即使承认上述事件是“意外事件”,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但在“民事责任”层面,也不宜简单将造成这一悲剧的责任都推给家长。《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也就是说,即便在“水电站泄洪”中不存在“过错”,当地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应依法对“两名女孩被洪水卷走”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

  即使不考虑法律层面的责任,仅从道义责任、行政伦理角度来看,面对“两名女孩被洪水卷走”不幸悲剧,相关政府部门拿“意外事件”说事,规避自身责任,也是不厚道的。要知道,“救民于水火”正是政府的基本伦理责任所在,所谓“禹思天下有溺者,由己溺之也”。无论如何,当地都应该拿出足够让人信服的态度,来回应这一“意外事件”。

  □张贵峰(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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