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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溢价不能有“权”就任性

2016年07月23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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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论风生

  对待网约车的高溢价,应该从供需两方面看问题,基于市场有序运行和平衡当事各方权益的角度,作出客观公正评价。

  据媒体报道,本周北京大雨期间,一些网约车平台平均加价2倍左右,个别达到4倍以上。据乘客反映,溢价平时也会遇到,只是大雨天的价格高得让人咋舌。

  网约车作为新生事物,近年来发展迅猛,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选择,并成为出租车市场的有力竞争者。但由于还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各方面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网约车不断引来舆论争议,而与“用户体验”直接相关的网约车涨价、动态调价、高溢价,更是市民吐槽的焦点。

  网约车“动态调价”是基于大数据运算,通过价格杠杆来撬动市场供需关系,需求/供给的数值越大,动态加价的倍数会相对越高。在早晚出行高峰和雨雪极端天气时,动态调价特别是“高溢价”能很好发挥作用,一方面提高出行价格会较大抑制人们的出行需求,降低供不应求状况;一方面可以吸引网约车增加供应以提升运力,从而达成市场供需的有机平衡。

  网约车高溢价并非强制选项,需要乘客首先在APP软件上确认同意,这符合“买卖自愿”的市场交易法则。而且,在大雨等恶劣天气下,网约车运行会带来各种车辆损失风险,常规的出租车限于政府指导价的要求和违规惩戒等,往往不愿冒着风险出门载客,乃至“断供”。网约车动态调价的灵活机制有效回应了市场需求,成为出租车市场运力不足的很好补充。其高溢价不但是对恶劣天气出行风险的必要补偿和勉励,也是市场自身的需要。

  就此而言,简单指责网约车的高溢价现象显然有失理性,也不公允。当然,这并不是说网约车动态调价、高溢价可以随心所欲。应该注意到,虽然高溢价事先经过乘客确认同意,属于自愿选择,但动态调价和高溢价的设置、标准等等,都是约车平台事先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没有当事人互相协商的合同必经程序,乘客也没有“议价权”,虽然是自愿选择,但市场供不应求时或情急之下往往也是“被自愿”“被选择”,如果不给高溢价适时或者紧急“刹车”,任由其借着大数据、动态调价或“商业秘密”的名义,踩着“油门”一路飙升,甚至造成“天价”,那不但会破坏市场公平秩序,严重侵害乘客利益,也会让网约车背上趁火打劫的骂名。

  对待网约车的高溢价,应该从供需两方面看问题,基于市场有序运行和平衡当事各方权益的角度,作出客观公正评价。而在网约车的定价机制上,除了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也应尊重消费者的程序利益和议价权,并适时引入政府干预和指导价,防止网约车的高溢价任性狂飙,破坏市场公平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约车逐渐运行在法治的正轨上,最终形成网约车平台、司机、消费者、社会等各方多赢的局面。

  □符向军(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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