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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打假违法不究也是纵容“恶”

2016年07月26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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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恶意打假,不是简单的非理性消费行为。对其违法不究,也是纵容“恶”。

  据新京报报道,2014年的“新消法”实施一年后,2015年朝阳区法院审理的消费纠纷案件同期增长了10.3倍。但在严格遵守法律的职业打假之外,“恶意打假”乱象也频现。据了解,数年内活跃于北京中小超市的“恶意打假人”已形成一个江湖,他们专门拿假货掉包商家的真货,隔天再从商家找出假货,然后以合法打假的名义进行敲诈。

  近年来,职业打假人逐渐得到法律许可。立法层面上,对于假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分别给出了“退一赔三”与“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标准。司法层面上,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食品药品领域支持“知假买假”。

  职业打假人中有些“专家”对于各类产品标准以及专项法规的研究已超过了执法者与司法者,其震慑无良商家作用值得肯定,但在此基础上,必须把里面的那些“恶意打假人”摘出来,予以打击。

  那些“恶意打假”行为,无疑是对商家运营秩序的扰乱。很多时候,超市等商家采取的是分区负责制,被假打的损失最终要由待遇不高的员工无辜承担。这类“打假”式的碰瓷还可能衍生暴力冲突,今年5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路一白色现代轿车被多人截停后打砸,被砸者正是“制假打假人”。

  遏制恶意打假,商家无疑是最前端的防范者。现实中,有些商家的不规范管理成了有缝之蛋。有的商家并未落实《食品安全法》上的食品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制度;有的商家底气不足,一碰见碰瓷者则盲目屈从。

  商家打“假打”还需自身硬:如要肩负起经营者的审核责任,在进货时严查商品各项安全指标。此前北京有些商家售出商品后,得到购买者确认,在小票上盖“商品未过保质期”印章,这类做法值得推广。此外,商家还要加强“假打”防范与维权手段,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全面保留碰瓷者违法证据;面对恶意碰瓷者,要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非轻易妥协私了。

  更要看到,恶意打假通常已涉嫌双重违法,掉包构成了盗窃行为,碰瓷“索赔”构成了敲诈勒索行为,恶意打假人或“假打者”至少需接受治安处罚,若是涉案金额达到了起刑点,还将触及刑事犯罪。执法机关有必要对这类违法者一查到底、一窝端起,让他们承担起应有的法律后果。

  在打假索赔案件中,若发现打假者存在恶意虚构事实或者制假打假,涉嫌敲诈勒索的,司法机关不仅须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也须将相关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遗憾的是,目前一些法院即便发现了,就只是驳回而已,没有移送,而商家也很少报案。这也客观上造成了对恶意打假的违法不究效果。

  恶意打假,不是简单的非理性消费行为。对其违法不究,也是纵容“恶”。基于此,商家和执法、司法机关也该对此形成打击防范合力,让其少些遁形之地。

  □林瀚(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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