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滴滴并购优步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得看市场到底是网约车市场还是出租客运市场。这类市场界定问题不容回避。
滴滴优步联姻的舆情热度依旧居高不下,而此举是否涉及垄断,也成了社会各界关心的话题。继商务部表态滴滴优步得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兼并后,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也表示关注滴滴优步并购是否涉及价格垄断。
《反垄断法》关于垄断行为定义包括三种: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而在网约车市场中,滴滴优步合并,被普遍认为可能符合第三条。
就眼下看,滴滴优步合并后,在中国专车市场份额约占到了九成,而在更细分的快车市场,市场份额则接近100%。如果二者实现合并,则必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现在的焦点是,滴滴并购优步是否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商务部认为其符合申报标准,但滴滴方面回应,“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申不申报跟盈利没关系,而是看营业额是否达到申报标准。争议的解决,有赖于滴滴和优步中国对财务情况的公开。
但在讨论滴滴优步合并是否涉嫌垄断时,有个问题很容易被忽略:很多人在考虑垄断行为、营业集中度时,已经做了预设——专车巨头是否涉及垄断行为,只需要在网约车市场范围内考虑就行。可这本就有争议。
事实上,出租客运市场中可分为两个市场:巡游车市场和网约车市场。国务院7月28日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就将出租汽车分为巡游车和网约车。可以肯定,这两种业态的竞争会成为常态。若今后网约车服务相较于的士的质优价廉优势不再,很多用户恐怕还会投入传统出租车怀抱,换言之,用户或许在网约车领域选择余地少了,但在出租客运领域的“用脚投票”空间依旧存在。
问题来了,在滴滴收购优步是否涉及市场垄断的讨论中,所谓“市场”到底该限定为网约车市场,还是整个出租客运市场?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两个行业资产配置、运营模式、盈利方式尽管不同,可就今后看,并不存在网约车将传统出租车市场挤压殆尽的情况,若其服务价格都市场化,掰手腕的激烈竞争局面仍会长期存在。所以若将市场界定为整个出租客运市场,也有其合理性。果真如此,那判断滴滴并购优步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必将存在更多变数。
可市场界定不是件容易事。翻遍《反垄断法》,并没有如何界定市场的规定。这也可以理解:《反垄断法》是在2007年通过的,很难想象仅仅数年之后,中国互联网经济就以如此猛烈方式来袭,将出租车这个传统垄断市场冲击得七零八落。现在问题是,既然《反垄断法》没有相关规定,那该案例中的市场界定,应该由商务部还是由人大判定?这也是个司法解释主体选择的难题。
滴滴优步并购是否涉及经营者集中,市场界定是关键。这是个很麻烦的问题。但无法如何,这个问题难以回避,也不能回避。它涉及的,不仅仅是网约车市场界定问题,未来也将涉及其他互联网产业行业兼并等。
□新京报评论员 梁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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