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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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交大为独立学院背“黑锅”了吗

2016年08月23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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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刘伶利悲剧事件的发生,大学和独立学院责权利在规则上虽然明确,但在实践中却被社会模糊,倒不如民办大学来得痛快,必须敝帚自珍。现在是时候予以改革了。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32岁女教师刘伶利身患癌症却被学校无情开除一事,近日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同情刘伶利笔伐其所在学校的文字如潮水般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传播,甚至有激烈者认为应该取消所谓的独立学院。

  独立学院在民间有不少称谓,比如三本、民办学院、独立二级学院等,所有这些称谓都意在表达与普通高等学校自行设立的普通二级学院之区别。产生于上世纪末期的独立学院,在彼时高校扩招的背景下迅速发展,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即是在2002年成立的。

  按照2008年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简称26号令),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26号令”修正了2003年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简称8号文件)办学主体不明确的缺陷。

  简而言之,独立学院是民办性质而非公办。但却可以借助母体大学的声誉和社会影响招生,并借用母体大学的部分师资力量进行教学,而这也是母体大学可以从独立学院获得合理报酬的依据所在。

  从高等教育发展近20年来看,独立学院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在普通高等学校重理论和职业院校重技术之间,开设理论与技术更易结合的专业,以便于提供本科学历学位、学生找工作。正因如此,独立学院时至今日依然存在。

  但问题在于,虽然几经整顿、评估、缩减,独立学院依然有着无法解决的举办体制公有性和运行机制民营性之间的深刻矛盾。独立学院的开办由所依母体大学申请,运行时却具有极强的独立性。这一方面是社会力量愿意和敢于参与办学的机制保证,另一方面也是形成两张皮的原因。

  举办者在很多时候没有权力约束独立学院,独立学院也不太顾忌依托母体大学的名声是否被毁。刘伶利悲剧事件的发生,在某种意义上即是这种表征。概括来说,其特点就是,独立学院好时双方受益;独立学院不好时,母体学校背的黑锅更大,大家记不住独立学院的名字,却能记住独立学院母体大学的名字。反过来讲,独立学院办得好,大家记住的也多是母体大学名称。

  从这个意义上讲,责权利在规则上虽然明确,但在实践中却被社会模糊,倒不如干脆叫民办大学来得痛快,必须敝帚自珍,否则很难招到学生。

  在教育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独立学院面临改革,刘伶利事件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独立学院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依据教育部规章设立的独立学院与依托《民办教育促进法》设立的民办大学,是不是能够在2008年独立学院改革的基础上有进一步的融合,或许是一个思路。让公办的归公办,民办的归民办,各为自己负责,解决运行上的根本矛盾。

  国外很多民办(私立)大学声誉卓著,说明应该尊重民间办学力量与热情。当然,其基本前提是能够进一步放开民办高校的条件,让更多社会力量便于参与办学,增强竞争性。至于独立学院的公私合作模式,也是时候予以改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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