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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旧址被“明知故拆”,岂能容忍

2016年08月27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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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辽沈战役指挥部旧址等重要文物被“明知故拆”,这是藐视法规,刺激公众情感,也是在斩断历史经脉。

  哈尔滨市双城区包括辽沈战役参谋部旧址、开国上将刘亚楼旧居、东北民主联军独立团旧址在内的7处不可移动文物,在6月25日被拆迁公司夷为一片废墟,一时间引发舆论哗然。当地官方回应,这些文物已损毁严重无法补救。目前,破坏文物的嫌疑人李某某已被抓,指使人常某某也被当地警方提请检察机关立案批准逮捕。

  被拆的7处文物,均是解放战争时期重要史迹。建筑学家梁思成说:“建筑是文化的记录,是历史,它反映时代的步伐与脉搏”,而这些文物更是历史“活化石”。可就如当年的梁林故居那样,这些明明已被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极具价值的历史遗迹,竟然就被迁移公司强行拆除了,一拆还是“连片端”,实在是太荒唐也太猖獗。

  《刑法》第324条规定了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按“两高”的司法解释,故意损毁上述7个重要文物,属于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解释明确,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故意损毁文物的,应酌情从重处罚。而双城区文体局方面称,之前已经通知过规划局、住建局以及拆迁办,还发了不可移动文物的名录。这是明知故犯,挑衅国家的文物保护制度、践踏法律,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基于其恶劣影响,甚至可考虑对拆迁公司惩罚式赔偿。

  作为涉事区政府、规划局等,对棚改拆迁工作也该尽到监督监管责任,可这还是未能阻止,强拆祸及那些国家有关部门才有权批准动工的文物。故而,这条责任链还有继续深挖的空间。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单位实施故意损毁文物的,要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此事显然不能止于抓捕一两个一线实施者,谁拍板决定强拆文物的,必须被追究刑责。这么一件放在全国民众眼皮底下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不能“高举轻放”,哈尔滨当地司法、纪检部门应做出彻查。

  此事还有此前河南“中原第一文物古村落”马固村古建筑被先斩后奏地强拆,都暴露了基层文保工作太明显的软肋。眼下很多基层文保部门缺乏强硬执法手段,甚至没有独立的执法队伍,常与文化、体育等合并为一个局,共用一支文化执法队伍。很多时候“保护”就止于线上操作,把辖区的“三普不可移动文物”往官网上一挂,却缺乏经常性的巡查、监管机制,更遑论“以防万一”的对强拆预警和应急防范举措。

  按照《文物保护法》,文保执法还主要集中在“事后”处罚和追责,缺乏及时阻止破坏、强拆的行政强制力,对故意损毁的文物行为听之任之;而对于土地开发、拆迁更是无力置喙,这几乎是全国都面临的文保困局。如果这次不是因为拆了刘亚楼故居等,撞到“红色高压线”上,如果不是有网友爆料,这起发生在约两个月前的强拆,会否连行政处罚都无疾而终,是个问题。

  “历史建筑的生命只有一次”。《文物保护法》就规定,不可移动文物被全部损毁后,不能够原址重建,只能作遗址保护。这么重要的革命旧址,就这么被拆,实在是让人震惊。都说惩前毖后,可惩罚也是事后性的,却没法让倒下的文物“活过来”,这才是最让人痛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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