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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伪基站诈骗”,重罚是应有之义

2016年09月03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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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重罚当然非万能,但就打击“伪基站”诈骗而言,建立在其他治安处罚、刑罚手段落实到位基础上的重罚,仍很重要。

  “现在有些电信诈骗,不仅能够在群众手机上显示电信、银行、公安等部门机构的正式号码,还能准确了解群众与这些部门联系的信息。这恐怕不是简单的技术问题!”9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如是表态。当天会议通过《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案,修订案对利用“伪基站”进行电信诈骗等违反条例的行为的罚款上限,由此前的5000元最高拟提高至50万元,提高100倍。

  电信诈骗屡打不绝,与“伪基站”有很大关系。“伪基站”具有流动性、随机性、隐蔽性等特点,最早被用来发送垃圾短信,后来被用于发送诈骗短信,通常还伪装成“10086”、“955”、“400”以及“106”等开头的官方号码,到头来,骗子还便于逃避警方打击。现实中公众被骗,经常也是被伪基站造成的号码“化妆术”蛊惑。

  根据现行《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或干扰无线电业务的……情节严重的,最高处5000元的罚款。这点罚款额对于“高收入群体”——电信骗子几乎没有威慑力。有打击电信诈骗的工作人员就指出,这还不如“不法人员”一天的收入。所以治“伪基站”诈骗,重罚是应有之义。

  修订案把罚款上限一下子提高了100倍,会否对电信骗子形成有力震慑?从理论上讲,提高违法成本是治理“伪基站”诈骗的关键手段,既会让一些骗子权衡值不值得去冒这个险,也会形成惩前毖后、警示后来者之效。

  鉴于目前电信诈骗的高发,特别是徐玉玉事件曝光,在对利用“伪基站”诈骗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没收违法设备、最高可罚50万元的同时,还应没收所有违法所得,该追究刑责的绝不轻纵——尽管诈骗数额等取证不易,但“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曾首次明确电信诈骗的定罪标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技术侦查手段升级的当下,这也方便了对利用“伪基站”犯罪的打击查处。

  “最高可罚50万元”适合处罚诈骗人员,对于某些生产“伪基站”设备的企业、推广“伪基站”设备的平台,则要根据后果严重性或销售额进行处罚,罚款额可以上不设限。只有让涉及“伪基站”的所有人受到重罚,甚至倾家荡产,才有望把电信诈骗的嚣张气焰打下去。

  重罚当然非万能,但建立在其他治安处罚、刑罚手段落实到位基础上的重罚,依旧很重要。现在“伪基站”违法成本和技术门槛太低了,2014年九部门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就规定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犯罪行为,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实质上,若该追的刑责一个都不漏,再辅以重罚,也能尽力补齐打击力度上的“短板”。

  就眼下看,要治理利用“伪基站”诈骗,重罚也该成为带动整个治理体系加固的突破口:有关方面还要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各个环节主动出手,比如“伪基站”设备在网上公开销售却不见被查处的现状,显然得尽早改变;将对基站建设的规划许可跟伪基站侦测系统结合比对,让伪基站得到更多的精准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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