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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霸王条款也该清理

2016年09月06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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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论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广东省工商局于今年4至11月开展公用事业类、旅游类、房地产类合同格式条款整治行动。近日,广东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10条公用事业类合同中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及点评意见,督促相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因供水管道破裂或管道抢修等原因造成临时停水,供水方不负经济和法律责任;用水人逾期未交付水费的,供水方每日按欠费总额的5‰加收滞纳金……诸如此类的格式条款,人们早就习以为常,甚至觉得理所应当。

  这10条“霸王条款”,都是长期潜藏于公用事业的霸道规定,正因为如此,这次整治行动才显得格外有意义。公用事业具有垄断属性,消费者无从选择,只能被迫接受,个别消费者的不满和抱怨毫无作用,唯有行政力量才能清理其中的“霸王条款”,还消费者以公道。

  公用事业同时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和鲜明的服务属性,它不应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应以服务民众为根本。在这个意义上,公用事业最不该有“霸王条款”,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该处心积虑通过格式条款来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广东省工商局勇于向公用事业中的“霸王条款”开刀,这既是还消费者以公道,也是还“公用事业”以本来面目。

  □晏扬(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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