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2:社论·来信
下一篇

案件繁简分流,让好钢用在刀刃上

2016年09月14日 星期三 新京报
分享:

  ■ 社论

  正义是有成本的,有限的司法资源当然不能平均用力。“繁简分流”改革提高了司法效率,也应防止出现“萝卜快了不洗泥”的新问题。

  最近,司法改革频频“出拳”。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出台21条举措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包括完善送达程序、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改革庭审方式、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等。

  为什么要对案件实施“繁简分流”呢?大家可能还记得就在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认罪认罚从宽”改革和这次的“繁简分流”,两者相辅相成,有很多关联、重合的内容,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正义”的效率。

  其实,所有法治国家都面临所谓“诉讼爆炸”问题,法治越健全,就会有越多的社会矛盾进入诉讼渠道,在法庭形成案件激增、爆炸的态势。正义是无价的,但正义是有成本的,有限的司法资源当然不能平均用力,而是要好钢用在刀刃上。

  其二,中国目前在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法官的专业化、精英化,也意味着法官人数的相对“精简”,所以不能让法官奔命于机械、重复的司法劳动中。

  其三,近年来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时面临越来越多的程序性制约,司法机关的搜集证据、指控犯罪的困难在成倍提升,这可能影响到司法资源的效率。而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不可偏废。

  所以,之前在推行“认罪认罚从宽”改革时,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所说的:这是“在公正和效率相统一的更高层次上做出的系统性、制度性安排”,根据被告人认罪与否、案件的难易、刑罚的轻重等情况,“在程序上繁简分流”。而这一次最高法的《意见》则不仅涉及刑事领域,而是在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同时推进“繁简分流”。

  具体的“繁简分流”手段包括:通过庭前会议解决程序性事项、促成当事人和解,提升庭审实质化水平;对简单民事案件采取“要素式庭审”;简化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程序;实行司法文书“瘦身”,简单案件可以使用简式裁判文书等。总之,就是要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适当地简化程序,让专业的法官从繁琐的、低层次的劳动当中解脱出来,将更多精力投入在复杂的大案要案中。

  当然,“繁简分流”改革提高了司法效率,也有人会质疑出现“萝卜快了不洗泥”的新问题。比如,刑事案件中一味要求被告人“认罪从轻”,而没有全面调取证据、查清事实,进而可能诱发刑讯逼供的老问题。比如,“繁简”的划分标准在哪里?之前就有不少法院为自己方便,强行将一些复杂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二审上诉的权利。

  司法改革当然会经过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从强化证据标准、严格诉讼程序,再到经过“繁简分流”之后,对于简单案件适当适用较低的证据标准、简易程序。但是,怎么让“繁简分流”改革“不走回头路”、吞噬之前的改革成果,还需广泛地引入律师在场制度、司法公开机制,监督改革的阳光施行。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