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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修缮长城,还是“自毁长城”?

2016年09月22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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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古长城被弄成惨不忍睹的小马路,这哪是修缮,分明是自毁长城。对这种行为,绝不能因为顶着“修缮”、“保护”的帽子,就可以免责。

  位于辽宁绥中县小河口的长城简直被毁了!有网友爆料,这段“最美野长城被砂浆抹平”。

  公开资料显示,小河口长城是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始建于明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坐落在永安堡乡西沟村一带雄险陡峭的燕山山脉上。由于雄踞于险峻的山岭,所以又有“第三八达岭”之称。

  现在,古长城被弄成惨不忍睹的小马路,文物价值被大大损害。这哪是修缮,分明是自毁长城。对于这种行为,必须追问清楚,绝不能因为顶着“修缮”、“保护”的帽子,就可以免责。

  当地文物部门解释称,此次修缮属于抢险工程,由于部分地段的长城有险情,游客肆意蹬踏,雨水大的时候顺着墙体流下,长城有倒塌的风险,所以需要进行修缮,整个修缮过程合理合法,修缮工艺也没有问题。

  诚然,长城是国宝,依据《长城保护条例》规定,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当地文物部门不经申请,和国家文物局下的批复,断不敢妄为。

  但问题在于,《长城保护条例》同时规定,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倘若小河口长城损毁到难以修缮的地步,就应该圈起来作为遗址保护;如果还能修缮的,就不能改变原状。这两个原则是长城保护的基本要求,相信当地文物保护部门是知道的。

  而此番修缮过的小河口长城,不只是被改变了原状,用于加固的材料已经抹平了长城,原有的方砖和条石被覆盖,完全看不出原貌。局外人或许不了解长城修缮的工艺,但“修旧如旧”、“保持原状”还是懂的。违背了基本原则,强调什么工艺都是站不住脚的。

  更何况,这样的修缮还可能毁掉长城。因为如果要重新恢复原状,势必要将原先加固的材料去掉,如此一来,则极有可能对长城造成更大的损害。

  所以,对于此次修缮,必须追查清楚。从根本上说,这已涉嫌破坏文物,必须由司法机关介入,对此立案,根据长城的破坏程度,追查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依法惩处。比如当地文保部门在这一过程究竟哪里出了问题,以致酿成如此后果。这显然不是文物局相关负责人一句“没想到”、“确实难看”即可完事的。同样,对于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施工资质,在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依照《长城保护条例》要求进行,也同样需要由司法部门调查。

  事实上,近年来,诸如此类的破坏性修复文物并不少见,其根源就在于违法违规成本太低,事后很少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存在立案不送、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现象,对相关责任方的惩罚往往不痛不痒。此次切勿再“重蹈覆辙”,如此“破坏性的修复”,也需要有个法律上的说法。

  □廖保平(媒体人)

  相关报道见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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