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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虐待、故意伤害等行径坐实,就应追究责任;对涉事院校资质重新评估,最终以严肃追责为网戒机构监管立起标杆。
从今年2月26日被“设套”抓进网戒学校山东科技防卫专修学院,16岁女孩陈欣然便开始了噩梦般的生活,这所学院成了她人生中“恐怖、自私、失格的牢笼”。离开后不到几个月,也就是前些天,她将母亲捆绑致死。据澎湃新闻报道,山东教育部门已组成省市区联合调查小组,对涉事学校被曝光的抓学生、暴力体罚等乱象介入调查。
不少人还未从少女弑母的震惊中走出,又再一次被网戒学校的“狰狞”面目震撼:教官动辄殴打学生,还在他们中培养“打手”,对逃跑者暴打,逼学生对着便池吃饭……媒体说其是“青少年的牢房”,但牢房也不带这样的,这更像是“集中营”。
无独有偶,8月底,2009年被卫生部叫停“电休克治疗网瘾”的临沂第四医院网戒中心,也因“电击疗法”仍在而被再次推到舆论浪口。这两起事件的舆情指向,均在质疑网戒机构的设立及治疗手段的合法性,也都在呼吁要切实加强对网戒机构的监管。
以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或电击形式进行网戒,其伤害甚至比网瘾之类危害更甚,就算能让某些所谓问题少年的问题戒除,也是以其身体和心灵遭受另外一种伤害换取的。
从法律层面讲,限制人身自由有着严格的法定适用条件,像刑诉法所规定的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就连公权机关都不得随意行使,何况是这类资质不明的机构;而对那些青少年施暴,也明显涉嫌虐待。
有网戒机构或许以家长认可为由予以推脱,但侵害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无论如何都不可胡作非为。2010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课题组就发布专门报告,详细分析了网戒机构矫治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矫治机构的资质认证混乱、师资力量良莠不齐,矫治机构管理混乱,矫治理念单一、方法合理性不高等等,处处点中网戒机构要害。
2013年,有关部门下发了《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成瘾综合防治工程工作方案》,提出要“提高网瘾干预及控制能力”,包括积极研究网瘾干预机构的性质,通过立法明确设置条件和管理规定;依法建立监管制度等。
但时至今日,立法对此仍是空白,设置条件仍不清晰具体,由此造成网戒机构五花八门,有的是教育部门批准的民办教育机构,有的是劳动部门审批的社会类培训机构,有的是工商部门批准的公司培训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对网戒机构的监管存在空白就不足为怪。
破解网络成瘾问题需要综合治理,规范网戒机构已刻不容缓。最起码应尽快明确网戒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管理标准,以免“鱼目混珠”。不管网戒机构属于何种性质,都必须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行事,绝不允许以侵害他人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为手段,否则该取缔的要取缔。其次,要明确网戒机构的监管责任主体,在多头审批并存的当下,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严格履行监管责任,监管不到位的,应予以问责,这是权责对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而针对“少女弑母”恶性案件背后被曝出的网戒中心之乱,监管溯责不可轻纵:只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虐待、故意伤害等行径坐实,就应追究责任,还要基于这些可能的“案底”,对涉事院校资质重新评估,最终以严肃追责为网戒机构监管立起标杆。
□午光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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