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盛言
司法判决的权威并不在于唯一的正确性,而在于说理性和公开性。
法院办完案件后,都会立卷归档,将办案中的文书、笔录等等归结在一起,作为案卷记录办案的经过。当事人可以因上诉、申诉等原因,申请查阅法院案卷。但在办案中,有些律师朋友和笔者说,有时候一些案件的卷宗分成了正卷和副卷。
何谓正卷、副卷?简而言之,正卷可以向当事人公开,但副卷却只限法院内部参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副卷主要包括的就是“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一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小心”看到了副卷,其中可能包括有关部门的内部意见,案件的内部请示和批示,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领导对案件的批示、合议庭评议案件的笔录等等。
不过,笔者倒是认为,司法公开是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的主题之一,特别是近日最高院刚刚开通了中国庭审公开网,继全面公开判决书之后,进一步推动了司法公开的力度和广度。司法公开本身不是目的,目的在于促进司法公正。只有公开才能让裁判者敬畏手中的裁判权力,才能让裁判者感受到审判工作的严肃性。在司法全面公开的形势下,副卷“不宜对外公开”的说法就显得有点别扭了。
司法材料公开有两个层面,一是只面对特定的当事人;二是可以面对不特定的公众。副卷的不宜对外公开的“外”,到底是将当事人当做外人,还是将公众当做外人?有时候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或是出于国家安全等原因,特定案件可以不对公众公开。但是有些案件信息为什么连案件当事人都要保密呢?
司法判决的本质是通过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说理,说服当事人接受特定的判决结果。决定判决结果的最核心因素往往也是最隐秘的因素,若连当事人都不得而知,这样的判决恐怕难以说服当事人,这样的判决也就失去了正义判决的基本程序品质。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个核心原则。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判决书上会载明不同法官对同一个案件的不同看法,最终以多数票决定裁决结果。这些做法并没有伤害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权威,他们的判决结果依然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这说明,司法判决的权威并不在于唯一的正确性,而在于说理性和公开性。而司法审判中裁判者的言论就应该接受这样的检验。因此,只要是影响甚至决定案件结论的声音都应该记录在案,并且至少向当事人公开。
笔者认为,当事人不仅有必要,而且有权利得知决定判决的全部因素。当前的司法改革背景下,不论从哪方面考虑,法院副卷都没有存在的必要了。飞机上都有黑匣子,平时不管用,失事后才通过黑匣子查找原因,法院副卷不能成为法治的黑匣子。不能等一个案件办成“法治空难”后,一倒查就总能查出一本副卷来,而里面则记载着事故原本不为人知的前因后果。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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