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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错案“洗冤”难在哪儿?

2016年09月29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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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插图/许英剑

  金语良言

  坏人和犯罪是两回事,在侦查和起诉阶段没有排除的疑案错案,到了审判阶段,必须落实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近日,电影《无罪》上映,这部以真实事件——杭州张氏叔侄冤案为原型改编的电影,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张氏叔侄案、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徐辉案、陈满案、钱仁风案、徐金龙案、杨明案等一批冤假错案得到依法纠正。

  很显然,这些重大案件的纠错成为司法保障人权的典型范例。当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得到了无罪的判决,许多人奔走相告就足以说明了这一点。不过,从实践来看,纠错的原因却令人唏嘘,多数是因为被害人复活或者真凶出现,这样的纠错,还是有些偶然。

  对这些荒诞离奇的案件宣判无罪固然重要,但毫无疑问,司法不能仅限于对这类重大冤案错案的纠正,只要是确实无罪的案件都要得到纠错。事实上,目前媒体曝光率高的大多是杀人强奸类有着重大影响、且当事人申诉多年的案件,经济类犯罪的案件宣判无罪的极少。根据诉讼逻辑,人命关天的案件办案者理当更加谨慎行事,证据应当更加确实充分,可它们当中还是存在冤假错案。相比较而言,经济财产类犯罪的案件就更不排除本是无罪的冤案错案存在。这一推理与一些经济犯罪案件在实践中常常存在较大分歧也是一致的。司法机关如何看待这类案件的罪与非罪,除了法律与刑事政策的把握之外,司法理念的革新,尤其是人权保障意识的提高亦亟待加强。

  除此以外,自从司法机关实行错案责任制以来,害怕追责也成为潜在的阻止发现和纠正错案的原因。本该无罪的案件,由于客观上被告人“已经关了那么长时间”,有关部门就从轻一点,消化处理,而不做无罪判决。在罪轻与无罪之间,这种情况较为常见。

  假设一起颇有争议的案件,在批捕和起诉阶段没有得出不捕和不诉的结论,那么到了审判阶段,认定罪与非罪就要考虑法律之外的因素了,特别是若判决无罪,等于是侦查和起诉机关都错了,就要搞国家赔偿。此时此刻,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往往不好处理。

  还有,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实践流行一种“可判可不判(有罪)”的说法,这很值得商榷。刑法是所有法律的后盾法,最不可模糊罪与非罪的界线。即使当事人犯了错,可以由其他法律来调整的,刑法不要去介入。坏人和犯罪是两回事,前者有可能只是一种道德评价。在侦查和起诉阶段没有排除的疑案错案,到了审判阶段,必须落实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要拿其他任何借口下台阶;否则,只会损害当事者的权益,损害国家与法治。

  其实,早在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第一条就规定,要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明确规定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这样的防范机制是针对所有的冤案错案,尤其是针对不足以证明有罪的无罪错案。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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