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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和江南,或许都没错

2016年10月26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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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漫画/孙嘉潞

  【聚光灯】

  金庸先生已至耄耋之年,早年便已坐拥名利,这次索赔的500万,对他而言实在不算什么。而年轻作家江南,大概也不存在道德上的瑕疵。但可以预见的是,每一个引起争议和广泛关注的案件,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法治的进程。在讨论和摸索中被逐渐建立起来的法律意识、在磕磕碰碰中达成共识的行业标准和底线,会向世人告知,有争议的法律和舆论,终归是好事。

  同人作品与抄袭有本质区别

  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似乎是近年来最为“明朗”的文艺作品“侵权”事件了,金庸先生的诉状立论清晰,江南的回应也诚恳谦逊。然而,就在江南的粉丝们纷纷将这一次的侵权案与此前的若干文艺作品抄袭事件相提并论,以表彰江南的知错就改,抨击抄袭者的无耻行径之时,却往往忽略了此案情形与以往诸多抄袭事件的重要差异:《此间的少年》是一部金庸武侠小说的同人作品,其对于金庸小说中人物姓名的借鉴,是摆在明面上、一望而知的,而所谓抄袭,则是暗地里的移花接木、李戴张冠。实际上,金庸也并未以“抄袭”为由起诉。

  据《天涯》杂志的“网络部落词典”专栏,“同人”词条的解释是:“建立在已经成型的文本基础上,借用原文本已有的人物形象、人物关系、基本故事情节和世界观设定所作的二次创作。”“同人”这个词虽然是近代由日本进入中国的,但实际上这种创作方式古已有之,如清代小说《荡寇志》、《新石头记》等即可看做《水浒传》、《红楼梦》的“同人”作品。当代中国的同人作品,主要是基于原作粉丝圈的身份认同,以对原作的热爱为动力而进行创作的,“同人”创作的作者与读者均可明确辨识出在一部“同人”作品中哪些部分来源于原作,哪些部分是完全原创性的。

  在与原作的复杂交互关系中,同人创作成为了当代流行文化创作中极富活力与先锋性的组成部分。但无可否认的是,同人创作确实处于版权灰色地带,一旦商业化,就很容易产生产权纠纷。

  争议案件反映社会文化变迁

  《此间的少年》已经是江南15年前的作品,作者在23日发布的微博长文里也提到,在第一次出版时曾经担心过法律问题并咨询过律师。这样的解释合情合理,可信度较高。但由于《此间的少年》多次再版,期间社会文化背景,包括媒介环境、文化生产机制等都已发生巨变。虽说成文法变化不大,但从此案所处的民法范畴的角度,对金庸诉江南一案是可以参考行业规矩、交易习惯的。这就变成了一个需要去考虑时间跨度和文化环境变迁的复杂问题,目前很难下定论。

  金庸先生已至耄耋之年,早年便已坐拥名利,这次起诉江南索赔的500万,对他而言实在不算什么。有些网友觉得老爷子“过了”,毕竟他所要求的“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是法院认定严重侵权才可能做出的判决。但对于一个影响了一个时代的作家,这也许就是他爱护羽翼的方式。

  而对于江南,从道德层面,也许算不上什么瑕疵。但对于文化产业而言,不断调整生产模式去适应新媒体环境的冲击,不仅仅会带来内容上的变化,还附带着法律上的模棱两可。而对江南而言,他可能只注意到了调整内容生产,却很难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所以无论最终是法院作出判决还是庭外调解,若说会造成江南名誉上的污点,也是较为牵强。

  可以预见的是,每一个引起争议和广泛关注的案件,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法治的进程。就本案件而言,随着同人圈的日益成熟,同人作者向原作作者寻求授权的版权意识也日益明晰。即便不能要求法律完全适应时代变化,但在讨论和摸索中被逐渐建立起来的法律意识、在磕磕碰碰中达成共识的行业标准和底线,会向世人告知,有争议的法律和舆论,终归是好事。

  □天白、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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