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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让“烈士纪念碑”成为“钉子户”

2016年11月03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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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对烈士纪念设施的后续处理,迁建也好,集中管理也罢,都应在人情之外,更应护持法理。

  据报道,位于保定市区东风公园内的一处烈士纪念碑,因公益性的老年公寓项目需要“迁建”,却遭到烈士亲属的激烈反对,导致工程项目陷入僵持。

  53年前,牺牲于抗洪前线的保定籍战士谢臣,被国防部追授“爱民模范”,并被民政部认定为“革命烈士”。随后,保定当地政府在其牺牲地及市区内分别修建了纪念设施,后者便是此次俨然已经成为“钉子户”的谢臣纪念碑。

  事情本来很简单,烈士纪念碑为老年公寓项目迁建,从道义上讲,需要“充分尊重和体谅烈属的意愿,尊重地方习俗,注重人文关怀”,这也是河北省民政厅“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集中管理保护”文件里的要求。

  按照2013年6月施行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及上世纪九十年代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对烈士纪念设施的迁移,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这里提到的批准,是“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须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

  在日常保护方面,“对属于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据媒体报道,此次陷入“迁建风波”的谢臣纪念碑,并不在当地的文保单位名录中,而对此类烈士纪念设施的迁建,需要明确“原批准等级人民政府”的级别,从纪念设施目前的保护级别来看,涉事纪念碑此刻由保定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迁建,可能并不违规。

  无论如何,位于城市公园内的烈士纪念碑的产权归属,烈士家属也不应在权利人范畴。不同级别烈士纪念设施的兴建、日常维护,均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其迁移过程同时也带有公共行政的属性。

  烈士纪念碑不该、更不会成为“钉子户”,理据即在于此。烈士纪念碑的产权归属,不在烈士亲眷,而在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单位。前述规范性文件也载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办理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属文件”。

  回到保定烈士纪念碑的“迁建”风波,在世烈士亲属的感情固然是应当体察的因素,正如相关文件所言,要有“人文关怀”,但对烈士纪念设施的后续处理,迁建也好,集中管理也罢,都应在人情之外,更应护持法理。

  公共行政的文明、法治和人性,应当体现在行政行为的细节中,对待烈士亲属应当极尽关怀。烈士亲眷“就想让纪念碑留在原地”的情绪,有多少是因为“通知拆除时没文件依据”这样粗暴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激发的?

  更多情绪的积蓄,助推了作为“钉子户”的烈士纪念碑出现在公共舆论面前,尽管,烈士家属并不是一个“纪念碑钉子户”的适格主体。

  论情理、法理,烈士为公义而逝,此刻再为公益搬家,本都不该有太多阻力,而烈士亲属也并非纪念碑的产权主体。对烈士及其精神的追念,在纪念物之上,更在人心之中。

  □萧锐(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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