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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填“防诈骗告知书”不给汇款,过界了

2016年11月04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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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就算要提醒防诈骗,也要尽可能保护个人信息,能不要求填隐私信息就不要求,还有切忌“不填表就不汇款”的强制做法。

  近日,有市政协委员向新京报反映,他去某银行给儿子汇款时,被银行告知须填防诈骗告知书,不填不给办汇款,而告知书上得填收款人姓名、账号、住址等信息。

  填写防诈骗告知书的初衷,是为了提醒对象别上当,这是银行和警方履行防范诈骗主体责任的具体举措。早在2014年,山东威海市公安局、银监局等就要求严格落实客户在《预防诈骗犯罪告知书》上的签名制度。银行也好,警方也罢,作此规定,是基于近10年来我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以每年20%至30%的速度增长的严峻形势,而开出的一剂“药方”,其初衷极具善意。

  但公权力介入当事人汇款这一普通民事行为,也要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基本原则。银行提醒客户防诈骗,是尽法定职责,但履行职责方式也要讲究。

  首先,“不填表就不给汇款”就不太妥,这使得填表带有了一定的强制性,使“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法定储蓄原则变了味。

  即使是最近“两高”和公安部、工信部、央行、中国银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的《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以及央行发布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均拿出了一系列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硬招,但其中并无必须填写防诈骗告知书的相关规定,更谈不上“不填表就不汇款”。因而,告知义务变成强制填写,甚至不填写不签字,就不给汇款,就明显过界了。

  其次,填表的内容也值得商榷。要求填写收款人的账号及住所等信息,这是很重要的个人信息,必须有法律依据。

  正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民法总则草案备受关注的焦点之一,就是增加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条款,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就旨在严格规范个人信息的采集。在汇款环节收集个人信息,是否有明确法律授权,均值得认真考量。

  对于正常成年人而言,他们理应有风险自控、自担的行为能力。公安部门和银行更细致地提醒客户风险值得肯定,不过,强制签订防诈骗告知书,并以“不能汇款”作为震慑条件,却没太大必要性。这无法替汇款人进行包办式风险把控,只会增加一道“被强迫”的程序。到头来,还可能是“以风险控风险”——因为多了这么个中间环节,个人隐私也多了些被泄露的可能。

  当前,我国正在抓紧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条例》,要不要提供个人信息,在何种情况下必须提供个人信息,都有待条例予以明确。“不填表就不给汇款”在目前并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宜继续推行。

  应该说,防诈骗提醒是好事,公安、银行等方面对用户书面风险告知也是好事,但要警惕一些基层单位、人员为尽到防诈骗义务将责任转嫁、压力下移,让公民权利作出不必要的让渡与牺牲,把本该引导提醒变成强制施压。就算要提醒防诈骗,也要尽可能保护个人信息,能不要求填隐私信息就不要求,还有切忌“不填表就不汇款”的做法。

  □午光言(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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