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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公开是为了根除“想象空间”

2016年11月07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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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裁判文书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它既不属于案件当事人所有,也不属于裁判的法官所有,而是属于大众的公共产品。除非特殊情况下,都不应束之高阁,而应开放成为公共资源。

  11月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的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报告提出,虽然裁判文书公开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包括选择性公开的问题。

  裁判文书公开是中国司法公开的一大进步。尽管当初在讨论是否应当全面公开裁判文书之时,存在诸多争议和顾虑,但实践证明,公开的积极效果很明显。

  对一般民众而言,裁判文书是最好的普法教材,遇到法律问题,能够通过裁判文书网了解相似案例的处理;对学者而言,裁判文书是最好的研究素材,近年来许多高水平的法学实证研究开始涌现,按这个趋势发展下去,有望改变以往法学学术和实务界互相不读对方作品的局面。对法官来说,他们的作品就是判决书;对学者来说,他们的作品是学术论文。两者之间的隔离是不正常的现象,毕竟判决书上的说理和学术论文中的说理,在本质上是相通的。

  裁判文书公开更直接且更重要的作用在于改变中国裁判文书一向存在的严重弊病,尤其是说理“简单粗暴”的问题。说理越粗陋的判决,背后越可能存在暗箱操作、不可告人的隐秘空间。网上曾流传着一些“最优秀的判决书”,例如广东惠州万翔法官所判的“惠州许霆案”。人们愿意欣赏、传播和研究这样的判决书,是因为其中说理充分,令人信服。实际上,与法治发达国家的判决书相比,中国许多法官在判决书上下的功夫还不够。

  裁判的过程不是简单地认清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其中存在着复杂精妙的论证、辨析,非耐心说理无以澄清。裁判文书就像一篇篇有作者署名的文章,公开后可供评鉴,或许能给裁判者们一定的心理压力,愿意在判决书上下更多功夫。要使这种心理效应转化成实际效果,还需要针对判决书建立专业的评论机制,让判决书质量成为法官遴选考核的重要指标。

  也正因为裁判文书具有以上这些属于公共利益范围的价值,裁判文书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它既不属于案件当事人所有,也不属于裁判的法官所有,而是属于大众的公共产品,除非特殊情况下,都不应束之高阁,而应开放成为公共资源。

  特别是一些受到大家关注的司法热点事件,更应该即时公开,避免公众对判决的公正性起疑。这些热点司法事件,往往涉及比较复杂或者有争议的司法理论问题,如能有效公开,可以大大提高社会整体的司法认知水平。对于法治中国建设,会有很大的好处。

  以目前的规定,只有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未成年相关的案件,才可以不公开。但正像周强在院长报告中所表示的那样,还存在一些选择性公开的现象。

  到底是因为技术水准不够或者人力不足,无法公开,还是因为这些判决书“太不像话”不敢公开?再或者是因为人情原因而不愿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各级法院要增加自主公开的决心。相关的制度安排,也要给各级法院更大的压力去公开。

  公开的目的在于根除“想象空间”,但选择性公开只会让“想象空间”更大,与公开的目的背道而驰。按照目前的法院管理水平,公开应该公开的判决书,并不存在客观的技术条件或是人力资源限制,缺的或许就是敢于“拉出来遛遛”的决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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