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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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门惩戒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惩戒

2016年11月09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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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惩戒制度,确保法官、检察官廉洁高效、忠于职守,是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要求,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查认定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并提出相应的意见。惩戒委员会认为构成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惩戒制度,确保法官、检察官廉洁高效、忠于职守,是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途径。

  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独立的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对法官、检察官的惩戒规定散见于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惩戒的主体也是多元的,既有行政监察部门,又有法院、检察院党组,更有同级人大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等等。法官法、检察官法作为专门的法律虽然列举了应受惩戒的失职行为,但是,没有规定惩戒机构及其工作程序,实际执行中多是由本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部门来行使这项权力。

  从实践的结果来看,这种内部惩戒机制也存在着明显的弊端:一是不够中立,作出的惩戒决定有时既不能让社会信服,也不能让被惩戒人信服;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司法行政化,使法官、检察官办案过程中更愿意看上级的“眼色”行事。另外,现行的惩戒制度也没有体现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色,缺乏司法属性甚至有背离司法规律嫌疑。

  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科学的惩戒制度既是规范法官、检察官司法活动的“紧箍咒”,又是确保法官、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而受到错案责任追究的“护身符”。

  通过组建专门的惩戒委员会,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将有助于推进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真正“落地”,有助于推动形成“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同时,由于惩戒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吸纳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代表以及法官、检察官等各方面的代表,更容易体现中立性和公正性,因此也有助于从专业的角度和更加中立的立场处理司法不端行为,有助于依法保障当事法官、检察官受到公平对待,提升惩戒的社会效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要想达到预期的目标,须对传统的惩戒制度中的不足进行认真反思。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应的制度,包括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选任机制、工作规则、工作程序、权力与责任等等,尤其是要建立健全以公开、公正为核心的惩戒审查和认定程序。此外,还要健全对惩戒委员会运行的监督机制,将其权力运行置于严密的制度监控和社会监督之下,使其不敢、不能滥用职权,也不敢懈怠,疏于履行职责。

  在这方面,《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还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当然,这其中的许多内容应当由法律来规范。我国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修改都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两部法律修改时,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应当成为修法的重要任务。

  □朱恒顺(人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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