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近日,“河南南阳交警抢开罚单”事件被广泛关注。交警罚款是否真有任务?对此,南阳交警部门声称,从未向执法人员摊派过罚款任务,用的是“竞赛式绩效考评”。
一项工作要想打开局面,必须做到“五可”,也就是“可定义、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可追究”。当地交警部门在工作中推行考评机制,这在情理之中,可这种“竞赛式考评”和“罚款任务”之间,到底有多大区别?又如何保证下面在执行时“不跑偏”?
须知,当地交警的绩效考核是通过罚款和扣分体现的。换言之,一个中队一个警员,扣分越多罚款越多,在绩效考核中越能名列前茅。不知“竞赛式考评”有没有物质奖励,如果有的话,那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罚款任务”;即便没有,只是作为考核,也有可能异化成“罚款任务”。
“竞赛式考评”与“罚款任务”在语义上无限接近,不客气地讲,这就是一种“整词儿”。这种词语是为了搪塞上级和舆论,穷尽所能制造出来的一种新词。
当地交警部门在工作中推行考评机制,不是不可以,而是应该把握方向。比如说,在考核中“不看广告看疗效”,突出交通秩序和群众满意度这两个关键选项。在交通治理上,最大成绩不是罚了多少款,扣了多少分,而是区域交通秩序如何,群众满意度怎样。罚款和扣分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如果秩序不好,交通安全得不到保证,扣再多的分、罚再多的款,也不值得肯定。
□毛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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