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据报道,郑州一八旬老人想卖一套房,却需要一份没人争房产的公证,需要证明亡夫无私生子及公婆去世、自己无再婚等。
这个难题不是个案,很多涉及遗产处置的问题上,都被要求提供“无非婚子女证明”。公证机构表示他们是按规定办事,但叫人搞不懂的是,国家并没有关于哪里能够开具该证明的制度和规定。公证机构讲得一本正经,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得比较严肃:需要界定被继承人的继承范围;而非婚子女确实规定在继承范围之中。但这种事在老百姓看来,似乎有些“扯淡”:一个人有无私生子,哪个机构能证明得了呢?
据说确实有人开出过这种证明,多由居委会、村委会、工作单位、辖区派出所出具。但这些部门是不是在负责任地开具证明,问号很大:他们如何知道当事人有无私生子女?
我认为,如“有无私生子”这种证明的问题,应该依据民法原则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执行。就本案例而言,假如卖房后出现其亡夫私生子前来讨要遗产的问题,法律上应认定赵老太及相关部门属于无过错责任,因为她和相关部门确实不是有意忽略,而是不知情,且无法知情。
再说了,所谓公证,本质上应是对当时、现场无法保留、无法证明真实性的证据的记录,而不应是对既有证明的再证明。居委会或什么部门开具了“无非婚子女证明”,然后公证处再作公证,这样的“公证”还有意义吗?
□马涤明(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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