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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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收“风险保证金”能保证什么?

2016年11月20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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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近日,有网友反映,河北吴桥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向新入职医生收取“风险保证金”,并承诺三年后无医疗事故者退还,“本科收3000,大专收4000,中专收5000,收了好几年了”。涉事医院回应,目前尚未实施,但有这个意向。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侵权责任法》则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向新入职医生收“风险保证金”,涉嫌违法,也无法转嫁医院方在事故上应担之责。

  即便如此,现实中,一些医疗机构仍能照收不误。这与医生医院的劳资博弈格局有关,从医疗管理体制角度审视,恐怕也与目前我国公立医院享有的特殊垄断体制密切相关。像吴桥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这样的地方公立医院,在县域范畴内是处于行政垄断地位的,“风险保证金”实乃公立医院依仗其垄断地位而衍生的“垄断租金”。其真正“保证”并非祛除职业风险,而是公立医院的垄断利益。

  想有效避免这类现象,既要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纠正处罚这种违法行为,也要通过加速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让医务人员获得更多择业选择权。

  □若夷(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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