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报道,26岁的郑州小伙吴建平买房时遭遇了难题:由于早年间失去双臂,无法按手印,先是银行不批贷款,然后房管局不办过户手续。
一般客户对银行的签字外加按手印或只能按手印的要求不以为意,但这其实是方便了银行工作。《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按手印则是见诸《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补充条款:“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换言之,签字、盖章、按手印,这三种方式择一即可。
涉事银行只认手印,拒斥单独签字或盖章,理由是“字迹是可以模仿的”。说白了,这是种尽最大可能规避经营风险的自利行为。但建议客户按手印可以,却不能强迫,否则就是给客户强加义务,侵犯其签约方式选择权。要是银行方面认为哪位客户签字或盖章有冒仿可能,那也该是银行方面举证或由公安机关介入查证。
涉事银行有必要对此做法作出纠正,尊重客户法定权利。面对身有不便的残障人士,更应尽量提供便利,而不是以教条化执行设置障碍。
□于立生(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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