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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莲不能代表“底层”

2016年11月21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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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

  刘震云写的李雪莲是一个非典型访民,拿这个人物去概括底层民众,是不公平的。即使作为一个虚构人物,也缺少根基。如果说小说里的阴暗结尾,还能表达一些对人性和社会的批判,但电影最终设计了一个光明结尾——于是观众只看到了李雪莲变成了一个单纯的串场角色。

  无理取闹的“访民”

  李雪莲不占理难以得到观众认同

  要不是结尾那几分钟,冯小刚几乎把李雪莲刻画成了一个赤裸裸的刁民。在电影版《我不是潘金莲》的绝大多数时间里,范冰冰扮演的李雪莲都在无理取闹,几乎没有得到观众的同情。

  李雪莲为了分房子跟丈夫秦玉河假离婚,结果弄假成真,秦玉河娶了别的女人。所以李雪莲去告状,她要法院认定她和秦玉河的离婚是假离婚,然后跟秦玉河先结婚,再真离婚。而法院根据离婚证和秦玉河的口述,认定离婚是真离婚。李雪莲从此走上上访之旅。

  到此为止,李雪莲是完全不占理的。她假离婚是为了分房子,也就是占公家便宜,因为秦玉河是国企职工。这是第一层不占理。

  从法律意义上,李雪莲和秦玉河的离婚确实是真的。法官王公道没有骗她,也没有欺负她。但是李雪莲是法盲,也不想懂法,她认为法院不支持自己就是不公平。这是第二层不占理。

  李雪莲为了告王公道,说王公道受贿。王公道收了她的礼不假,但那是李雪莲主动攀亲戚送上门的。先有她的行贿,后有王公道的受贿。那点礼品远达不到中国法律关于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即使不考虑这一层,要治王公道的罪也得同时治李雪莲的罪。这是第三层不占理。

  在所有的冤屈中,李雪莲最占理的是因为静坐被关进拘留所这件。当时市里搞“精神文明城市”创建,市长指示把李雪莲弄走,结果派出所把李雪莲关了七天。原著里还交代派出所用的罪名是“扰乱社会秩序罪”。这是李雪莲最占理的一件事,因为即使她告的状再无理取闹,警察也不能无缘无故抓人。

  假如李雪莲后续的上访都是围绕被抓展开,那么她的诉求就是成立的。理论上,她还能获得国家赔偿。这是一个可以大写特写的说法。然而无辜被抓这件李雪莲最占理的事,被冯小刚轻描淡写带过去了。

  所以观众看到的是,李雪莲为了一堆自己不占理的事,反复去折腾。电影借着李雪莲这个道具演了一出“官场现形记”。大鹏、张嘉译、张译等男演员的演技无可挑剔,对浸淫官场已久的官员们神情、姿势、语言的描摹的确是动了脑子,这是这部电影的精彩之处。然而李雪莲这个主要人物感染力不够,观众就没办法把自己代入进角色。

  迟到的真相

  “为了孩子”却让讽刺打了折扣

  李雪莲的层层不占理,让愤怒成了无中生有,坚持也就成了偏执。直到影片结尾,在那段明显致敬《天下无贼》的救赎时刻,李雪莲才说出了上访的真实动因:当初假离婚不是为了分房子,而是为了生二胎。假离婚弄成真离婚,孩子也流掉了,所以这些年的折腾是为了孩子。

  看完这个结尾,观众应该会更理解李雪莲一点。但我不理解冯小刚为什么要把真相藏在结尾,而在大部分时间里把李雪莲塑造成一个为莫名其妙的事情而抗争的刁民。真相来得太晚,观众已来不及发动同情心。而且孩子流产本质还是李雪莲与秦玉河两人之间的私人恩怨,被卷进来的官场仍是躺枪,讽刺性也就打了折扣。

  或许不能只怪冯小刚。刘震云在小说里对李雪莲的动机就解释得不够充分。在这一点上,《我不是潘金莲》就远不如《秋菊打官司》。这两部电影的相似处许多人都发现了,但它们的核心区别许多人没注意到。

  打官司的秋菊和上访的李雪莲一样,都只是要一个“说法”。但秋菊要的“说法”是说得清的,她要的是踢人的村长道歉。村长道歉意味着“当官的”认错,意味着秋菊和她男人的尊严被承认。她要的这个说法也能够通过打官司的途径得到。秋菊也不懂法,但她要的说法是法治社会必须给她的。

  李雪莲要的“说法”却是说不清的。她要秦玉河承认假离婚,她要证明自己不是潘金莲。她找秦玉河要不到就去找政府——这是私事公办。但无论哪级政府哪个部门,都没有能力给她这个说法。所以李雪莲的告状就成了碰瓷。

  刘震云写《我不是潘金莲》,明显是从新闻中取材,里边写老史过年买不到火车票于是假扮访民更是直接改变自网络段子。但他写的李雪莲是一个非典型访民,拿这个人物去概括底层民众,是不公平的。即使作为一个虚构人物,也缺少根基。如果说小说里的阴暗结尾,还能表达一些对人性和社会的批判,那么电影最终设计的一个光明结尾——于是观众看到了去北京西站开餐馆的李雪莲变成了一个单纯的串场角色。

  □西坡(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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