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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假章案责任判定:“表相”比“真相”更重要

2016年12月22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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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漫画/孙嘉潞

  一家之言

  国海证券假章事件,虽然事实还有待法院查清,但“老司机”们集体被骗,正说明了员工的行为表相足以让业界合理相信他们代理权的存在。

  债市长牛退潮,乱象频发。总部位于南宁的国海证券股份公司债券代持风波进入法律流程。20日国海宣布广西证监局已经入驻现场检查。经证监会副主席连夜领衔协调,21日早上,国海证券发公告称会与交易各方共担责任。

  所谓债券代持,确切地说是一种不甚合规的做法。本来各家券商各做买卖,盈亏自负。但实践中,它们彼此之间会约定由一家购入本由另一家持有的债券,一定期限后前者再按约定价格向后者回购。这样,后一家券商相当于融到了资金,可以加杠杆进行进一步的操作。现在的问题是,由于国海声称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原副总经理张杨和员工郭亮伪造公章,签订了这些合同,导致合同应履行产生争议。

  张、郭涉嫌伪造公章的行为,已被刑事立案。但此事即便为真,也不必令国海免于对22家涉案金融机构履行合同的民事责任。从程序上看,虽然我国实践中多有“先刑后民”的做法,会导致法院中止涉刑审理民事纠纷。但本案中可能的犯罪关系双方和民事纠纷双方的主体并不相同。无论张、郭是否定罪,都不影响国海对其他22家代持机构承担的责任。恰恰相反,如果“先民后刑”,则无论哪方败诉,在法律上至少还有对张、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

  从实体上看,假设张、郭确实伪造了国海公章,则属于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构成无权代理。但民法上无权代理分成对本代理人无约束力和有约束力的两种。

  无约束力的无权代理容易理解,有约束力的无权代理又叫表见代理,指对方有理由相信该人有代理权的情形,此时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因为之所以合同对方会认假为真,往往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过错所致,如对盖有公章的空白委托书管理不周。

  本案中,据报道国海的高管也难以肉眼辨识涉案章的真假。虽然造假能力高,不能全怪受害人。但能造假到这个地步,是否由于伪造人有职务之便,充分利用真章予以“仿真”排练?对此,国海的责任显然要远大于外部机构。其过错也与合同相对方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除此之外,据报道,张、郭一直是国海从事债券业务的员工,可使用公司邮箱、座机、传真等对外沟通,有关合同签订已久,在公司办公自动化(OA)系统中并非无迹可寻,债券代持的往来资金想必也并未通过个人账户。若如此,则尽管国海声称张、郭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离职、不是公司的人,但合同法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已规定只要另一方在“表相”上能合理相信此人是有权代理国海,那即便“真相”是张、郭确已终止劳动关系、有意坑害国海,这份合同仍然对国海有拘束力。

  国海最终与交易机构如何分担责任还有待确定,但从法律上看,国海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金融机构不约而同地“装糊涂”与不能合理代表国海的员工签合同的概率不大。“老司机”们集体被骗,正说明了员工的行为表相足以让业界合理相信他们代理权的存在。若不如此认定,公司和个别员工串谋做戏、让后者顶缸的道德风险会激增。

  公司当然有权追究假冒自己名义的员工对外乱签合同的法律责任,但也应当扪心检讨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程序是否紊乱、导致对交易伙伴释放出了引人误解的信号,并对由此签署的合同承担履约责任。继续扯皮,对公司在金融同业中的声誉也会有极大的负面影响。

  □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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