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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高仿”LV 法院怎能不懂法?

2016年12月22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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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论

  近日,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司法网拍”上挂出的拍卖物品——“扣押杜晓琴高仿LV包一个”,引发网友关注。不过,问题随之而来:明知是“高仿”的假货,法院可以进行拍卖吗?对此,该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称,该物品在拍卖时已标注“高仿”,因此不存在欺骗。

  尽管法院已事先声明这是高仿的LV,但并不代表这一拍卖行为就合法合规了。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换句话说,一般的没收物,是可以依法进行拍卖的。

  但问题是,“高仿”的物品可以进行拍卖吗?

  高仿的LV,是有着使用价值的,而且从竞拍的“行情”看,也不是很低。直接销毁确实可惜,但是,拍卖之所以不能任性,在于其伪造了LV的品牌。具体到该法院的拍卖行为,伤害的不是消费者的知情权,而是LV商家的品牌权益。

  按照法律规定,伪造他人品牌的物品,压根就不被允许在市场流通,又岂能公开拍卖?

  其实,对于这种高仿产品,是可以换一种姿势合法拍卖的。

  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则有着合法拍卖的可能。

  类似事件已经屡见不鲜。多一些用心和敬畏,少一些任性和胡为,就不会闹出那么多笑话。

  □王磊(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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