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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解救被逼卖淫少女,岂可行政记过了事

2016年12月22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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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两地公安机关不约而同采取了“踢皮球”态度,最终还是靠自救脱险,岂可仅以行政记过处分了事!

  近日,据北京时间报道,河北赞皇县14岁少女刘丽(化名),两度陷入卖淫团伙被逼卖淫,历经梦魇般的86天,最终逃出,多名犯罪分子陆续落网。刘丽父亲刘平平(化名)认为,女儿的遭遇,与当初自己报警后,邯郸市、赞皇县两地警方“踢皮球”未能及时立案有关,白白浪费了救援时机。

  何其相似,莫非又一起“唐慧女儿案”?10年前,湖南永州市11岁女孩乐乐失踪,其母唐慧报警也受到不予立案的推诿,后来乔装打扮确定情报后,请两名亲戚扮成嫖客把女儿救出,其时距女儿失踪已3个多月。

  去年6月19日,在女儿失踪5天后,刘平平求助当地警方遭拒;后来突然一天,他得到女儿同学家长的情报,“有人拿刀逼着孩子卖淫”。刘平平随即赶赴邯郸市,第一时间报案,可110接警人员却表示:“需受害人户籍所在地警方立案,才能启动协查程序”;其随即返回赞皇县后,又被当地警方告知:“案件管辖权在邯郸警方。”

  可是,真如两地警方所说那样吗?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案两地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应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如发生管辖争议,协商不成再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尤其是,2010年最高法等4机构还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文规定:接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在上级机关作出管辖决定前,不得停止侦查工作。

  可是两地公安机关却都置若罔闻,不约而同采取了“踢皮球”态度。

  案发后,邯郸市警方相关人员有无受到惩处不得而知,而赞皇县刑警二中队队长付某则是受到了行政记过处分。可是,这仅仅是行政记过就可一笔带过的事吗?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两地警方相关人员面对刘平平的报警一再推脱,最终还是靠自救脱险。两地警方的不作为,恐怕已经涉嫌触犯“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如此,岂可仅以行政记过处分了事!

  □于立生(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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